物权法重点法条分析 by付姿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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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重点法条分析付姿祯搜集整理物权法重点法条分析信息整合自多份梁慧星老师的演讲整理稿目录第二条第二款【物的定义】1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1第五条【物权法定原则】2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2第六条【物权公示原则】5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5第七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5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6第九条【登记生效主义】6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2、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第十条【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6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6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6第十二条【登记机构的职责】7第十四条【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一)】8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8第十五条【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二)】8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

3、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8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据资格】10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10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10第十七条【权属证书的证据资格及证据力】10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10【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12第十九条【更正登记、异议登记】13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

4、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13第二十条【预告登记】14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14物权法重点法条分析付姿祯搜集整理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14第二十一条【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15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5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

5、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15第二十三条【交付生效主义】16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6【动产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16第二十四条【登记对抗主义】17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7第二十五条【先行占有】18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18第二十六条【移转返还请求权代替交付】18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

6、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18第二十七条【占有改定】19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19第二十八条【公权力行使发生物权变动的生效】19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19第二十九条【因继承发生物权变动的生效】20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20第三十条【因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生效】21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

7、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21【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五条规定物权请求权,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是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21第一百零六条【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22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22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定义】23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3第一百七十六条【人保与物保并存】24第一百八十一条【特别动产集合抵押】24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

8、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24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物的转让】25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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