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报》侵害已故女儿名誉权案(姚 辉)

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报》侵害已故女儿名誉权案(姚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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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报》侵害已故女儿名誉权案姚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2-3-12[案情摘要]原告陈秀琴系天津市解放前已故曲艺演员吉文贞(艺名“荷花女”)之母。吉文贞自幼随父学艺,15岁起在天津登台,有一定名气。1944年19岁时病故。被告魏锡林从1985年开始创作以吉文贞为原型、表现旧社会艺人苦难生活的小说。在创作期间魏锡林曾先后三次采访原告陈秀琴,并给吉文贞的弟弟写信了解吉文贞的生平及从艺情况,索要了吉文贞的照片,但未将写小说之事告诉原告及其家人。被告魏锡林写完小说《荷花女》后,投稿于天津《今晚报》,该报于1987年4月至6

2、月在其副刊上连载,每日刊登l篇,共计登载56篇,约11万字。小说在《今晚报》刊登不久,原告陈秀琴及其亲属即以小说内容及插图有损吉文贞名誉为由,先后两次到《今晚报》社要求停止刊登该小说,但均被报社以对读者负责为由予以拒绝。经查,小说中确实虚构有不利于原告陈秀琴及其已故女儿吉文贞的情节,且使用了吉文贞的真实姓名并将原告称为陈氏。书中描写了吉文贞从17岁到19岁的两年间,先后与三人恋爱,并三次接受对方聘礼;其中一人已婚,吉文贞却愿作其妾。小说还描写了古文贞先后到当时天津帮会头头、大恶霸袁某和刘某家唱堂会并被袁某和刘某侮辱。小说最后影射吉文贞系患性病打错

3、针致死。同时,小说还描写了原告陈秀琴同意女儿为他人作妾并收受他人聘礼。原告陈秀琴在小说《荷花女》发表后,精神受到刺激,造成医疗费等实际损失404.58元,原告后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在审理中,被告魏锡林辩称:《荷花女》为小说体裁,作者有权虚构。创作小说的目的,是通过对荷花女悲惨命运的描写,使读者热爱新社会,痛恨旧社会。小说并未损害荷花女的形象,而是美化抬高了她的形象,故不构成侵权。吉文贞本人已故,原告陈秀琴与本案无直接关系,无权起诉。并反诉:由于原告起诉造成被告名誉的损害及经济损失,要求原告陈秀琴为其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被告《今晚报》社辩

4、称:报社对小说不负有核实内容是否真实的义务。如该小说构成侵权,按“文责自负”原则,应由作者本人承担责任。吉文贞早已死亡,保护死人名誉权没有法律依据。[审理]此案由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级:二审。4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侵害原告陈秀琴名誉权的行为成立。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死亡后,亦不能例外。不保护已死亡公民的名誉权,就不能对公民生前的名誉进行有效的保护。小说虽允许虚构,但使用公民真实姓名为小说人物,不顾其人格尊严,随意进行虚构,则是法律和道德所不允许的。该小说虚构原告母女有关道德品质、社会

5、作风等情节,贬低了死者吉文贞的人格,损害了吉文贞的名誉,也必然不同程度地损害其在世亲属的名誉。同时,小说对原告陈秀琴的描写,也使其名誉受到损害,并导致其在经济上受到一定损失。被告《今晚报》社在原告陈秀琴要求其停载的情况下仍继续连载,使吉文贞及原告陈秀琴的名誉在更大范围内受到损害。《今晚报》社的行为已侵害了吉文贞及原告陈秀琴的名誉权。亦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陈秀琴系已故吉文贞之母,在其女儿及本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有权提起诉讼,请求保护。两被告提出不应保护死者名誉及原告无诉权的主张,显然缺乏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小说连载中的插图、题图无明显侵权情

6、况,对原告主张插图侵权,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魏锡林反诉原告侵害其名誉没有根据,本院予以驳回。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6月21日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魏锡林、《今晚报》社分别在《今晚报》上连续三天刊登道歉声明,为吉文贞、原告陈秀琴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其道歉声明的内容及版面由法院审定。如拒绝执行,法院即在其他报刊上刊登为吉文贞、原告陈秀琴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公告,其费用由拒绝执行的人员负担。2.被告魏锡林、《今晚报》社各赔偿原告陈秀琴400元。3.被告魏锡林应停止侵害,其所著小说《荷花女》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付印、出版发行。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不服,以

7、原理由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靠,适用法律正确。在庭审调查和辩论结束后,上诉人魏锡林、《今晚报》社要求法庭调解;被上诉人陈秀琴亦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97条的规定,法庭主持调解,在确认上诉人构成侵权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下,于1990年4月11日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为消除上诉人魏锡林所著小说《荷花女》的不良影响,由上诉人(今晚报)社负责将双方商定的由被上诉人陈秀琴所写介绍吉文贞生平真实情况的来信、魏锡林所写表示道歉的复信,在原载小说版面上刊

8、登,并加上有道歉内容的编者按。2.经济赔偿问题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自行解决。3.上诉人魏锡林原著小说《荷花女》不得以任何形式付印、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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