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理念与刑法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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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理念与刑法解释  关键词:刑法解释/刑法理念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列举并分析偏离刑法理念进行刑法解释的现象与原因,论述了刑法解释应当以刑法理念为指导。  “法的理念作为真正的正义的最终的和永恒的形态,人在这个世界上既未彻底认识也未充分实现,但是,人的一切立法的行为都以这个理念为取向,法的理念的宏伟景象从未抛弃人们。”(注:[德]H·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第213页,第165页,第9页。)“法理念是以三个基本价值的紧张关系表现出来的,这三个基本价值是正义、合目的性与法的安定性。……正义是形式的理念,无数的法规范根据正义采取其形式,即采取

2、对万人平等对待和由法律规制的普遍性。而其内容必须由与正义不同的、因而与正义并列的、也属于法理念的原理来决定,这个原理就是合目的性。”(注:[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入门》,碧海纯一译,东京大学出版会1973年版,第33~34页。)但实质合目的性是相对的,需要制定法律予以确定。于是产生法的安定性理念,即法是实定的,实定法本身是安定的,作为法的基础的事实必须尽可能准确无误地予以确定,不轻易变更实定法。显然,上述正义是指狭义的正义即平等、公平,而三个法理念可以用广义的正义理念来概括。(注:[德]亚图·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55页。如

3、无特别说明,本文以下所称正义理念皆从广义,而且在等同意义上使用“刑法理念”与“正义理念”两个术语。)25  法的安定性表现在刑法领域就是罪刑法定主义;法的合目的性具体于刑法上则是保护法益(包括行为人的自由);法的平等性在刑法(包括立法与司法)上的要求则是平等对待被规制的行为,相同犯罪行为应相同地对待与处理,不同的犯罪行为应予以有差别的且符合其本质的对待与处理,而且要实现罪刑相适应。由此可见,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目的与基本原则,都是对刑法理念的表述,即第2条表述了合目的性的理念,第3条表述了法的安定性的理念,第4条与第5条表述了法的平等性理念。  法解释是指探求规范的法律意义,刑法解

4、释也不例外。狭义的刑法解释是指探求作为文本的成文刑法的法律意义;广义的刑法解释则可谓刑法的适用,使规范与事实进入对应关系,解释规范、剪裁事实并且目光不断地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从而形成结论。  一方面,在经济发展的复杂社会与重视人权的法治时代,不可能直接根据刑法理念定罪量刑。因为,正义“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注:[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而“法律应当是客观的,这一点是一个法律制度的精髓”。(注:[英]G·D·詹姆斯:《法律原理》,关贵森等译,中国金融出版社1990年版,第50页

5、。)如果直接根据刑法理念认定犯罪,必然损害刑法的安定性。所以,刑法理念必须具体化、实证化。在成文刑法将刑法理念具体化、实证化之后,还需要刑法解释,使刑法条文符合刑法理念。  另一方面,对刑法的解释必须以刑法理念为指导,解释者应当以实现刑法理念为己任。“通晓正义的诸方面……是法律解释的一个必要的基础;解释犹如法律本身,也服务于正义,正义的各种原则表现在实在法的解释里。”(注:[德]H·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第213页,第165页,第9页。)不以刑法理念25为指导,只是通过查阅《现代汉语词典》等工具书探求成文刑法含义的刑法解释学,充其量是一种

6、“文字法学”,甚至不成其为法学。  刑法解释之所以必须以刑法理念为指导,使刑法理念内化于刑法的具体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首先,刑事立法是将刑法理念与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相对应,形成刑法规范。所以,刑法理念构成成文刑法赖以创建的实质渊源之一。刑法解释(适用)是将现实发生的生活事实与刑法规范相对应,既然如此,就不可能偏离刑法理念解释刑法规范;否则,刑法规范便不再成为正义理念的陈述。这是立法者与国民都不愿意看到的现象。事实上,成文刑法在解释和适用里所获得的生机勃勃的发展中,一再追溯到刑法理念所要求的东西,从中得到滋养。如若没有那种追溯,成文刑法的发展将根本无法理解。(注:[德]

7、H·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第213页,第165页,第9页。)  其次,虽然成文刑法是刑法理念的文字表述,法官不能离开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适用刑法,但并不意味着仅仅根据文字就可以发现刑法的全部真实含义。因为:(1)语言并不准确,常常包含可能被误解的因素;“同样的词对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含义。”(注:[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5页,第80页。)所以,同样的制定法会被不同的国家适用和被不同的政治制度利用。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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