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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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2010年8月24日全国青联十一届全委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我国基本的人民团体之一,是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为核心力量的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是我国各族各界青年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第二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基本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团结、教育各族各界青年;鼓励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现代科学技术、文化和法律知识;最广泛地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青年

2、的合法权益;引导青年积极健康地参与社会生活,努力为各族各界青年健康成长、奋发成才服务;加强同台湾青年、港澳青年及国外青年侨胞的联系和团结,发展同世界各国青年的联系和友谊;为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推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和维护世界和平,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  第三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四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

3、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二章 会员和委员  第五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由全国性的各青年团体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联合会等联合组成。凡依法成立、赞成本章程、并自愿申请加入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青年团体,经本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即取得本会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委员,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代表和本会特别邀请的各族各界青年的代表出任。  第七条 会员团体的权利  一、会员团体有向本会推荐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委员的权利;  二、会员团体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4、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三、会员团体有根据本会的决议精神,独立开展本团体会务工作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团体的义务  一、会员团体有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予保留;  二、会员团体有向本会交纳会费、报告团体会务的义务;  三、会员团体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反映各族各界青年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第九条 会员团体如果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处分;受处分者有请求本会全体委员复审议一次的权利。  第十

5、条 委员的条件  一、本会委员必须承认本章程,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本会委员应是在青年中有一定影响的各族各界青年杰出人才或代表人物;  三、本会委员应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代表各族各界青年在本会中认真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  四、除指定席位外,本会每届委员出任时,年龄不超过四十周岁;常务委员当选时,年龄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第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  一、委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委员有对本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委员有参加本会和当地青年联合会举办的活动,要求

6、本会维护委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员的义务  一、委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的义务;  二、委员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了解和反映各族各界青年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三、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担任代表和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中担任委员的本会委员有反映本会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第十三条 委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团体和委员都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提出书面申请。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五条

7、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委员会。  第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委员和本会特别邀请的委员组成。每届全国委员会名额、名额分配方案,由上届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委员名额及相关事宜,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十八条 会员团体在本会指定席位的人选工作变更后,由新任人选替补。  第十九条 确需变更、增补委员时,由所在会员团体或推荐单位提出变更、增补理由和人选,报请常务

8、委员会确认;会员团体认为有必要变更本团体参加全国委员会的指定席位委员时,可按规定替补,并报请常务委员会确认。因工作需要,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增补的常务委员会委员需通报全国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条 全国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由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委员会予以调整和增选。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同是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一般举行两次,会期由常务委员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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