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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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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 学 基 础第一节 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的本质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和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法所体现的是共同意志,是统治集团或人民的统一意志。 法所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国家意志并不一定必然体现为法,但是法必须体现为国家意志。 法现象的核心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二、法的特征 法的基本特征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 1.法具有概括性。 2.法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则为主。 3.法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
2、。这是法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 (二)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 体现为两个基本属性: 1.法的国家性。法体现国家意志,具有国家性。(1)它是以国家的名义创制的;(2)法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这是法区别于以血缘关系为范围的原始习惯的重要特征;(3)法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 2.法的普遍性。 (三)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四)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第二节 法的作用与价值一、 法的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1)法的
3、告示作用。 (2)法的指引作用。法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性的指引和不确定性的指引。 (3)法的评价作用。 (4)法的预测作用。 (5)法的教育作用。 (6)法的强制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一国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的统治。 (2)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第三节 法 的 体 系 一、法的体系的特点 1.法的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2.法的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形成的有机整体。 3.法的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4.法的体系是客观
4、性和主观性的统一。 二、法律部门的划分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1、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主要有(1)整体性原则;(2)均衡原则;(3)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第四节 法的分类与效力一、 法的分类 多数国家法的分类 1、国内法和国际法。 2.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即宪法。 3.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是指对一般人和事在不特别限定地区和期间内有效的法律。特别法是对于特定的人或事,或在特定的地区,或在特定的时间内有效的法
5、律。 4.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所规定的主要是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程序法是指所规定的主要是保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或方式的法律。 5.成文法和习惯法。 二、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 法的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的效力可以分为四种,或称四个效力范围: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法律对人的效力
6、: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适合。 法律的时间效力: 1、法律的生效时间。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3)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 3.法的溯及力。各国规定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从旧原则,新法没有溯及力;(2)从新原则,新法有溯及力;(3)从轻原则,新旧法比较,适用处理轻的法律;(4)从新兼从轻原则,原则上新法有
7、溯及力,但旧法处理轻的,从旧法;(5)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处理轻的,从新法。第二章 立法第一节 立 法 权 限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 (一)国家立法权 国家立法权是立法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制定法律的权力。国家立法权是独立、完整和最高的国家权力。 国家立法权具有以下特点: 1.国家立法权具有最高权威,其他国家权力必须服从。 2.国家立法权是国家主权的核心内容,集中体现国家意志。 3.国家立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权力机关独立行使。 全国人大的立法权限
8、是制定国家基本法律。当然,全国人大也有权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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