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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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工作的管理,明确申请资料要求和审核程序,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发证的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批发证权限,依法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第三条受理窗口负责受理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包括首次申请(含发证检验申请)、延续换证申请、变更申请、补领申请、注销申请等,并按照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技术审评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第四条企业提交申请资料,应当

2、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规定,具体按照《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资料明细》(附件1-1)提交。第五条根据申请事项,受理窗口或技术审评机构应当按照下述要求审核申请资料:(1)企业名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效期限等符合相关要求;(2)企业提交相关证照的复印件与原件应当一致,申请书的填写符合规范要求,需要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应符合要求;申请资料种类和数量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要求一致;(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文本符合规定要求。应当包括: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3、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人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消费者投诉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制度)等。(4)生产企业周围环境符合规定要求,各功能区间布局合理,并提供相应图纸;(5)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合理,提供的图纸与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一致;(6)食品生产设备、设施符合相关审查细则要求;(7)生产加工场所有权使用证明材料,一般应提交合法有效的房产证明等资料;无法提供相关房产证明的,应当提供乡镇(街道)盖章确认的有权使用证明。(8)企业负责人、

4、食品安全管理员、检验人员、操作人员等符合规定要求,并经过培训;(9)使用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及卫生部有关公告的规定,并不存在使用药品(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除外)或保健食品原料的情况(附件1-2浙江省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合规性自查表);(10)产品名称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规定要求;(11)申证单元归类合理,严格按照相应审查细则、生产工艺特点、出厂检验项目确定;(12)企业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应为有效版本;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当经卫生

5、计生部门备案;(13)涉及跨县级以上区域迁址的企业,应提供由原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迁址报告,说明迁址原因、有无未处理结案的违法行为等情况。(1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符合规范要求。第六条申证单元归类应当遵循“统一、从严、合理”的原则。对属于可归入多个单元或存在其他交叉的,一律纳入要求较严的申证单元管理;无法明确申证单元,或拟将产品纳入特殊膳食食品和其他食品类监管的,应由初次接收资料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省食药局研究确定申证单元和受理机关。第七条下列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依法不予受理(一)生产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

6、能食品的;食品中添加保健食品原料或者药品(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除外)的;(二)生产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简称食用农产品)的;(三)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被撤销生产许可不足3年的;(四)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不足1年的;(五)企业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不足3年的;(六)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七)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第八条收到申请资料后,受理窗口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

7、十二条有关规定和本规范的要求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送技术审评机构或技术审评负责人进行审核,技术审评应当在资料签收后2日内完成。接收的材料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签收。第九条受理窗口或技术审评机构完成资料审核后,应当提出对相关申请的处理建议,填写《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审查表》(附件1-2),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第十条根据受理决定,受理窗口按照有关规定,向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发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向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申请人发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

8、定书》等。第十一条受理企业申请的,由许可机关向技术审评机构发出《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任务单》(附件1-3)。第十二条实施网上审批后,企业应当按照要求通过网络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窗口、技术审评机构、许可机关应按照有关职责分工和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相关记录、资料完整及时录入网上审批系统。第十三条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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