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实践活动日志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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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民族学院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日志日期:2001年8月7日地点: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天气:晴活动内容及心得体会:今天是实践的第七天,由于昨天跟当事人聊案件之后,时间已经比较晚了,来不及把剩下的工作做完,所以我只查到了与骗保的刑事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其他的工作便留到的了今天。在昨天查到的骗保的规定有以下一些内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3.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4.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5.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

2、他证据,或者唆使、指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机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另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只有在个人诈骗一万元以上,单位诈骗五万元以上的时候,才属于数额较大,构成犯罪。根据昨天所查的法律规定,由于当时赵某是找矿长理赔的过程,矿长提出的这个建议,所以矿长属于主谋,而赵某只是因为迫于没有了经济来源,而不得帮主矿长,另外,由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只有8260元,没有达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一万元以上,所以就算要处罚的话,也只会有相关的行政处罚,不够成犯罪。而且因为其属于从犯,在法律上来说

3、,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其次,是关于民事赔偿方面的法律内容。赵某在煤矿的工作期间,矿内的管理层一直没有与其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除了那次为了骗保而签订的,但是由于属于作假的合同,在法律上并不成立。看起来情况似乎对赵某不利,不过相关法律为了保护劳动人民的权利,对于这种情况做了近不一的规定,在公司规定满一年以上,即使公司未与员工签订相应的合同,也默认为签订了相应合同的情况。所以赵某只需要证明其在煤矿工作了一年以上即可。赵某在该煤矿工作之前,曾经辗转为好几家煤矿公司工作过,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赵某还可以讲其曾经就职过的几家煤矿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无论从法律还是事实来说

4、,这些公司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不管赵某在哪个煤矿公司工作期间,其工作环境都给赵某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有关职业病的赔偿问题,法律除了规定了一般的医药费,住院费等相关费用以外还要对相关的补助金进行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业病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6个月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另外,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至90%的伤残津贴,由工商保险基金支付。另外,在赵某为煤矿公司工作的时候,公司并未按照规定给赵某办理相关的保险福利,所以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均应又煤矿公司承担。根据上诉的观念,我很快为赵某写了

5、一分起诉状,拿给主任看过之后,竟然没有经过修改就直接通过了。通过今天的实践,我对于劳动合同这一方面的法律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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