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信达车险案例1(福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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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信达案例1: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驾驶车辆被盗,如何理赔?——某保险公司与某汽车租赁公司全车盗抢险保险公估案一、案情简介:1、保单情况:标的车为金杯中型普通客车,在XX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等险种,车连损失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保险期限从2008年12月18日12至2009年12月17日24时,车辆使用性质约定为生产用车,投保人及被保险公司为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适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2、出险情况:2009年4月29日,黄xx报案称其将标的车停放在深圳市南山区红花路15号前路边处被盗。3、查勘

2、情况:2009年4月29日受XX保险公司的委托,公估公司派出公估人员赶到事故现场进行了查勘,并与当事司机取得了联系。经勘查,事故现场未见异常。经向当事司机黄xx了解,他是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司机,于2009年2月3日入职该公司,现还处于试用阶段,试用期为六个月,入职时签有试用协议。标的车行驶证车主和被保险人是该公司。该车平时主要由他驾驶,作为他所在的公司接送员工上、下班用车,未借给他人使用过,夜间就停放在他住处(即南山区桃园路175号三单元),需要出车时,公司的车队长就会通知他。该车一般只在深圳市范围内行驶。2009年4月28日下午,公司下班后就放假了,到5月3日才上班。他像往常一样将该车

3、开回他住处停放。当天回到他住处后他没有再使用该车。4月29日16时许,他驾驶该车从其住处到南山书城买车载CD光碟,买完后(购物小票已遗失,无法提供),就开车直接到他小舅子郭XX处吃饭了。到郭XX住处南山区红花路15号时是当天17时40分许,他将该车停放在红花路15号前的红花路路边处,锁好车后就离开了。当日18时50分许,他在郭XX处吃完饭(吃饭期间未饮酒)到停车位置取车时,发现该车不见了,便向相关机关报案。公估人员向知情人郭XX了解了相关情况,所述与当事驾驶员所述情况基本一致。4标的车被盗时所在的街道郭XX住所门牌标的车出险时停放位置提取的标的车原装车钥匙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xx汽车租赁有限

4、公司明确表示,4月29日公司未安排黄xx出车,黄xx未经公司批准私自使用该车,致使该车被盗。二、争议问题:黄xx系被保险人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聘请的专职司机。但本次事故中,黄xx未经公司允许私自使用该车,致使该车被盗,即其不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本案保险公司能否以全车盗抢险保险条款的约定“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保险机动车造成标的车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作拒赔处理?三、解决的思路与办法:1、针对以上情况,公估人员首先向处理本次事故的公安部门了解情况。经核实,公安部门已将本案以盗窃案立案侦查,本次标的车被盗事故属实。2、公估人员向当事司机黄xx了解情况,黄xx称本次事故发生前其公司

5、放假,其就将标的车私自开回其住处保管。2009年4月29日,其驾驶标的车到亲戚家吃饭,并将标的车停放在亲戚家的楼下,后标的车被盗,同时,他还表示他们公司有使用车辆的严格规定。公估人员提取了黄xx与被保险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被保险人的《使用车辆管理制度》。43、公估人员向被保险人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了解情况,经核实,黄xx系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聘请的司机,平时负责驾驶标的车。关于本次事故,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明确表示,4月29日公司未安排黄xx出车,黄xx使用标的车前也未告知公司,黄xx使用标的车未经公司批准,系私自使用。四、案件的处理结果:本案处理过程中,公估公司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保险公司

6、表示要按照条款的规定“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保险机动车造成标的车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进行拒赔。公估公司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保险条款进行了仔细分析,最终认为,虽然黄xx驾驶标的车未经被保险人允许,但标的车平时一直由黄xx使用和保管,黄xx本人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故公估公司建议保险公司对本案进行正常赔付,最终保险公司对本案作了正常赔付处理。五、分析结论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的规定: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保险机动车造成标的车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就本次事故而言,黄xx驾驶标的车未经被保险人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允许,但标的车平时一直由黄xx使用和保管,黄

7、xx本人是被保险人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允许的驾驶员。本保险条款约定的内容,在本案中可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本次事故发生时当事驾驶员驾驶标的车经过被保险人的委派或允许;另一种解释是当事驾驶员是被保险人允许的标的车的合格驾驶人员,只要该驾驶员没有被开除或调离工作岗位均可认为其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根据现行《保险法(2009年修改)》第十九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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