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案精解2006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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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押期间交待伙同他人抢劫使嫌疑人自首是否算立功时间:2006年08月07日02时32分作者:邓雪莲肖中伟新闻来源:正义网案情:王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关押。在关押期间,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交待了曾伙同丁某、江某持刀抢劫一出租车驾驶员财物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丁某、江某的家庭住址、职业等基本情况。后公安机关根据王某提供的线索,分别找到丁某、江某的父母,请其协助捉拿丁某、江某。当丁某、江某得知消息后分别从外地赶回家,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针对王某的行为,认定其自首,没有异议。但是否能认定其有立功行为,主要存在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不

2、能认定为立功。理由是,王某与丁某、江某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才能构成立功。而本案,王某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抢劫犯罪事实、供述了所知的同案犯丁某、江某,但丁某、江某是自己投案自首的,并非是王某协助公安机关去抓捕的。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理由是,王某向公安机关自首抢劫的犯罪事实时,不但供述了所知的同案犯丁某、江某,而且还提供了丁某、江某的住址、职业等重要的基本情况。正是由于王某提供了上述有价值的线索,才协助公安机关顺利地找到了丁某、江某的家庭住址,通过作其父母的工作,最后迫使丁某、江某出于恐惧心理,

3、在面临即将到来的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等措施的巨大压力下,才相继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而本案最大的分歧点就在于如何理解其中“抓捕”的含义。《解释》之所以使用“抓捕”的字眼,其应当是一种概括式、归纳式的用词,其意就是要协助司法机关让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人)“及时归案”。这种抓捕,不应当限定于“司法机关主动抓捕”、或“带领司法机关去抓捕同案人”、或“迫使同案人投案自首”等具体抓捕

4、的方式,而强调的是“归案”这种结果。这是因为,首先,如果有这样的方式界定,就只有亲自带领司法机关人员前往某处并将同案人现场抓获这一种立功情况了。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是被羁押在看完所期间供述的同案人。在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同案人线索比较清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为了节省办案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一般就先行查实,不再押解提供线索的犯罪嫌疑人一同前往抓捕其同案人。按第一种观点来讲,犯罪嫌疑人是否成立立功,随意性就很大了:司法机关人员当场抓获了同案人即成立立功,没有当场抓获同案人即不成立立功,这样是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其次,这种观点不利于犯罪嫌疑

5、人的积极认罪,且与《解释》中立功的立法精神相悖。我国现行刑法之所以从原刑法中将立功与自首分离,其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最大限度地促使犯罪分子争取立功,从而尽可能地提高刑事斗争32的功效。在本案中,如果王某只是消极交待了同案人丁某、江某的姓名,而不提供丁某、江某的家庭住址、职业等重要的基本情况,势必给司法机关查清犯罪事实带来障碍和阻力;而丁某、江某,二人如果不是公安机关已找到其家庭,对其父母做了思想工作,使其有了巨大的精神压力,也不会从已逃窜在外的省市专门赶回来投案自首。所以,本案中如果没有王某详尽的检举内容,公安机关是无法及时让丁某、江某归案的,二者间是有直接

6、的因果关系。总而言之,立功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这就要求我们在认定立功时树立全面把握的观点,以求在综观整体、抓住本质的情况下,依法对是否成立立功作出科学的判断,杜绝用片面、孤立的观点来认定立功问题。(作者单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2.他人租车绑架人质,驾车者是否构成犯罪时间:2006年08月07日01时12分作者:陈娅陈建国新闻来源:正义网基本案情:张某、王某密谋绑架丁某。2005年5月的一天,二人以200元的价格租乘李某的面包车从甲地到乙地后,将被害人丁某骗上车并用暴力将丁某致伤就范。李某明知这一行为非法,但在张、王允诺支付1000元车费时,仍驾驶面

7、包车将张、王及被害人丁某迅速从乙地返回甲地。后张、王二人在向丁某家人勒索钱财过程中案发。经鉴定,丁某的伤为轻微伤。分歧意见:本案在处理时对张、王人构成绑架罪不存在异议,但对李某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不构成犯罪。李某并不知道张、王二人去乙地是要绑架人,而只是按照二人的要求为其提供租车服务,因此李某没有绑架的犯罪故意,虽然其行为客观上帮助张王二人转移了人质,但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绑架罪。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李某虽然最初并不知道去乙地是要绑架人,但是其在明知被害人丁某被

8、暴力侵犯并极力反抗的情况下,仍配合张某和王某加速行车,将被害人丁某运至甲地。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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