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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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科级非领导职务晋升管理办法(试行)(初稿)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非领导职务晋升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激励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非领导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从严管理、能上能下原则,依法办事、相对稳定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非领导职务指主任科员、

2、副主任科员。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直机关《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在编在职干部。第五条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总数的50%,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科级非领导职数由区委在编制限额和职数内统一掌握调配,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第六条晋升科级非领导职务,必须德才兼备,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应当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并具备以下任职条件和资格。13(一)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96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可适当放宽)。(三

3、)近5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四)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以上时间计算截止到开展晋升科级非领导职务工作当年的12月31日(或在当年退休的,时间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军队转业干部和新录用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科员、副主任科员达到国家退休条件,根据德才素质表现情况,经组织考察符合晋升上一级非领导职务的,在职数限额内可晋升为上一级非领导职务后办理退休手续。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晋升:(一)

4、正在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二)还在试用期内的;(三)尚未解除行政处分的;(四)受党内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后不满1年,受党内撤职处分不满2年,受留党察看处分和受留党察看后处分恢复党员权利不满2年以及开除党籍处分的;(五)不符合晋升条件的其他情形。13第八条晋升科级非领导职务,在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中,采取量化计分方式由高到低全区拉通排序,根据非领导职务空缺职数,优先考虑得分高者,得分相同的,优先考虑年龄大者。男年满59周岁,女年满54周岁,经组织考察符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优先解决(退休前受过警告(含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按

5、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量化计分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工作年限(连续工龄)1年计1分。(二)近10年年度考核结果:优秀1年计1分;称职1年计0.8分;基本称职1年扣1分;不称职1年扣3分。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不评定考核等次的当年,按称职等次计算。(三)任副主任科员职务1年计1分;任正股级每年计0.7分,任副股级每年计0.5分,股级职务量化计分只适用于股级干部或一般干部,科级非领导干部兼任股级职务的,只计算非领导职务任职年限,不同时计算。(四)获奖情况按以下标准计分(只计算工作期间获得的奖励):(1)获国家级表彰奖励的个人一次计3分,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个人

6、一次计2分。(2)授予荣誉称号的一次计3分,荣立个人一等功的一次计2分,二等功的一次计1分,嘉奖或三等功的一次计0.5分。(3)获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个人一次计1分;获13区委、区政府表彰奖励的个人一次计0.5分。受上级和区委、区政府或本单位通报批评的,一次扣1分。(4)获本单位表彰奖励的个人一次计0.5分。同年同一项奖励不累计计分,就高不就低。获上级主管部门条线表彰的综合先进个人(不含单项奖)比照下一级党委、政府表彰计算。(五)参加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工作的,满半年计0.5分,满1年计1分。对因作风不实,不作为、乱作为或“庸、懒、散”等原因

7、,影响工作进展,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被诫勉谈话一次扣3分。上述(一)、(三)、(五)项计分,只计算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的年份。第十条科级非领导职务晋升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报名单、资格审查。各单位对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拟晋升人员建议名单,并将量化计分明细及结果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广泛接受干部群众监督。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区委组织部。区委组织部对各单位上报的名单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根据空缺职数,按全区拉通量化计分从高到低排序。(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根据空缺的职数,区委组织部按照量化计分从高到低

8、确定建议人选,对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名单反馈各单位,由各单位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13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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