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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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文号:津财社[2012]43号发文日期:2012-10-18各区县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滨海一至六分局、纳税服务局、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库、各代理支库:  为进一步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财

2、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和《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根据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和《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我市行政

3、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缴纳的专项用于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保障金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保障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和制度,编制本级保障金预决算草案。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保障金的征收额的年度审核工作,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催缴保障金以及负责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工作。税务部门负责保障金代征工作和协助催

4、缴工作。残疾人联合会和其他保障金使用单位负责编制涉及本单位的保障金收支预算和决算,健全财务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保障金的征收  第六条保障金征收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七条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按其应安排残疾职工人数与实际安排残疾职工人数之差乘以缴纳标准计算。  

5、单位应安排残疾职工人数=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  单位实际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单位在审核年度内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报酬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残疾职工人数。安排1名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一级或二级视力残疾人,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在市地税局直属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保障金征收额的年度审核工作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在区县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保障金征收额的年度审核工作由

6、所在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在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保障金征收额的年度审核工作由滨海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年度审核期限为每年4月至6月。  第九条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年度审核,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出具免缴保障金证明,单位据此免缴保障金;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出具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单位据此办理保障金缴纳手续。  第十条企业因经营亏损等原因,需减、免缴纳保障金的,可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方可减、免缴纳。具体减免缴纳保障金规定

7、由市财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保障金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由其登记地税部门代征。中央及外省市驻津单位按照本办法执行。渤海石油企业在天津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暂由天津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代征保障金。  第十二条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应在每年8月31日前,持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到办理税务登记的地税部门办理保障金缴纳手续。地税部门依据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向其出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单位据此到银行缴纳保障金或通过地税部门远程申报纳税系统缴纳。  第十三条不按规定参加年度

8、审核,经公告督促后仍不进行年度审核的单位,全额征缴保障金,征缴金额通过地税部门远程申报纳税系统告知。相关单位对全额征缴保障金有异议的,应当到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市或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审核认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应当缴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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