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不应践踏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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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司法不应践踏舆论今年1月18日,吴英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当日下午,浙江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处吴英死刑。随后,社会上关于吴英案判决的质疑持续不休,引起海内外舆论广泛关注。  昨日,全国人大代表、吴英案二审法院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表示,他已向大会提交建议,尽快制定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让民间借贷浮出水面,阳光化、法制化。  在这份建议中,齐奇建议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明确营利性民间借贷的性质,确认企业之间的资金调剂行为具有合法性。同时他建议,应适当提高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标准。  正常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交织  在接受本报专访时,齐奇表示,民间借贷拓展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

2、道,但也存在交易隐蔽、风险不易控、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等犯罪交织的情况。  据他介绍,现在中小微企业民间借贷的情况非常普遍,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2011年,全国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608477件,比2010年上升%,涉案金额1143亿元。  而浙江是民营经济最活跃的地方,2011年受理93067件,差不多占全国的15%,“这个比例很高。”  齐奇调查发现,民间借贷利息不断走高,一些地方甚至以钱炒钱,一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甚至为高利充当“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6/6★精品文档★资金掮客”。  齐奇说,企业资金链断裂或放贷人出逃躲

3、债,容易引发连环诉讼,产生信访、上访,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不超过银行利率4倍限制已落后  齐奇说,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企业间的借款属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他建议放宽限制,允许一定范围和一定条件下企业间的借款合法存在。  最高法1991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齐奇认为,这个规定执行20多年,已与利率市场化改革不相符合,也受到各方质疑。他建议适当提高民间借贷的上限标准,或者细化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利率标准。  记者注意到,浙江代表团有多位代表提出了关于民间借贷合法化

4、的建议或议案。  对话  齐奇:借钱经营不属集资诈骗  浙江高院院长详解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占有挥霍”  浙江民企若无民间借贷会大批死掉  新京报:民间借贷属于经济领域关注的话题,你是法院院长,为何提这个建议?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6/6★精品文档★  齐奇:现在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浙江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差不多要占全国的15%,比例很高。  新京报:你在建议中说,民间借贷风险不容易控制。为什么?  齐奇: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企业之间直接借贷,是无效的。为了规避法律,就出现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进入民间借贷的情况。企业间的

5、借贷行为,用个人行为隐藏起来,风险就比较大。法院审理往往很困难。  如果法律统统作无效处理,对经济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浙江民营企业如果连民间借贷的这一点供血都没有了,就可能大片大片地死掉。  新京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怎么判断一笔借贷是企业间的借贷还是个人之间的借贷?  齐奇:利息是一个很明显的区别。  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生活、消费性借贷,不是经营性、营利性的,比如咱们是朋友,我借给你30万,你还给我30万,顶多带一点点利息。  但是企业之间的借贷,利息肯定要高过银行,而企业也愿意接受,因为民营企业在银行很难贷到款。  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区别在“骗”字  新京报:你在建议中提到,正常的民

6、间借贷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形式犯罪有交织,这怎么理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6/6★精品文档★  齐奇:由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一直处于灰色地带,给集资诈骗等犯罪提供了土壤,一些人以民间借贷的形式搞犯罪活动。借来的钱根本没有用于经营,根本不准备偿还,而且虚构投资经营的幌子,再用后面骗的钱抵前面的高息,越滚越大,其实始终没有用于生产经营。  新京报:法律上怎么区别正常民间借贷和集资诈骗?  齐奇:法律的评价原则是这样的,比如你撞了人,同时又扶起人。对“扶”的行为应该给予肯定评价,但是你撞人的行为,还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是否需要进行赔偿,主要看你有没有撞

7、,有没有致人损害。法律追究的不是你“扶”这个行为,而是“撞”这个行为。  新京报:如何理解你这个比喻呢?  齐奇:是不是属于集资诈骗,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关键在于有没有实施诈骗,而不是看形式上也是借贷这个行为。也就是筹集来的钱有没有用于生产经营,还是用来占有挥霍。  如果只是用于经营的摊子铺得太大,支付的利息又比较高,再碰到金融危机,资金链断裂了,还不出来,资不抵债,这种情况叫经营亏损,法律上的出路就是依法破产,实行企业破产重组或者破产清算,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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