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不当得利与物权变动制度

浅论不当得利与物权变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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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不当得利与物权变动制度  [论文关键词]不当得利物权行为无因性物权变动  [论文摘要]不当得利制度源远流长,它起源于罗马法的“请求返还诉”,即condictio,直至《德国民法典》就不当得利设统一规定。不当得利作为债之一种,具有法定之债的性质。此外债权与物权构成了财产权上的两大权利体系。现实生活中财产的流转必然引起物权的变动。这时涉及到一个问题,即物权变动的效力,是否能引起有效的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有瑕疵时是否会引起债(本文特指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法定的物权变动、意定的物权变动以及物权行为无因性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有什么影响?这

2、些都是本文将要探讨的问题。    一、不当得利制度的起源与功能    民法上很少有一个制度,像不当得利那样,源远流长,历经二千余年的演变,仍然对现行法律的解释适用具有重大的影响。罗马法中,在处理取财不当和保证财产状态公平的过程中,一方面可以基于所有权,另一方面(当没有所有权时)需要特殊的请求权救济,于是产生了请求给付之诉这一补偿请求权。罗马法系依不当得利发生的原因仅承认个别的诉权,即请求返还诉,如非债清偿、给付目的不能实现、盗窃、不法原因等。所有的condictio有一个共同点即不是原告有提出请求的特别理由,而是被告没有保留得益的

3、充分理由。但是当时尚无统一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发展到德国法之后形成统一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其中萨维尼是第一个统一各种来源于罗马法的condictio的德国法学家,他不仅表明了这一概括性的统一原则,而且深入探讨了源于罗马法的各项传统的“请求返还诉”。这引发了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核心基础“无法律上的原因”是否具有统一的原则的争论,学者提出了统一说与非统一说。  统一说中以公平说为代表,此说认为不当得利就是违反公平正义而获得利益,违反公平正义即无法律上的原因。不当得利制度在于调整违反公平正义的财产变动,这种财产的变动即使在形式上正当,但实质上若有

4、相对的不正当情形,亦得依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非统一说认为各种不当得利各有其基础,不能求其统一解释,对无法律上原因,应就各种受益情形分别解释。但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不当得利已发展成为一项独立制度,并已成型化,在此背景下,仍将公平观念向不当得利制度无端渗透,极易造成法律手段的滥用。  作者认为应采非统一说,公平说虽然起源早,对不当得利发展初期有很大作用,但随着法学进步,一概将无法律上原因概括为不符合公平正义显得过于抽象,给人不严谨感。而且公平正义的理念具有很大的弹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也极难操作,在认定“无法律上原因”时,应不采公

5、平说,而采以非统一说,并予以类型化,这样有利于实务操作。而且不当得利独立成一项制度后,可根据自己的构成要件,判断财产上的利益变动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而不是依公平观念予以确认。实践中也往往倾向于非统一说,同时注重法官的判例,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这也反映出不当得利的基础具有个案性、开放性。  在笔者看来,立法上任何一项制度设计都有其价值追求,就民法上的各项制度而言,都有其价值追求。就民法上的各项制度而言,都体现对公平价值的普遍追求,但各项具体制度又有其特定价值追求,如合同制度追求自由价值,物权制度追求安全价值,由是,该类具体制度在追求其特

6、定价值时不免与普通追求的公平价值发生冲突,导致价值失衡。但是这种失衡是一种合理的失衡,就具体制度所存在的价值失衡必须尊重,作为一种“善的民法”则必须通过构造其他制度对此一失衡予以调整达到公正,从而实现民法的总体动态平衡,此项制度在民法上主要为不当得利制度,此因不当得利制度始终以公平为其价值追求。  民法的价值追求是通过民法制度设计而实现的,但此种制度设计对民法价值的实现并非一次性完成,而是要通过相互承继的两次甚至更多次的制度设计才能完成。正如各国均设置了添附制度,形式上使某物归属某人,实质上并不在使其终局取得其利益。”民法以公平价值

7、为追求,进行二次制度设计时交由不当得利制度调节。同时物权行为无因性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等均是从效率与安全出发,进行一次制度设计,再由不当得利制度予以调适,下文将对此予以进一步阐述。    二、不当得利与依法律规定而生的物权变动    依法律规定而生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添附、善意取得制度。如前所述,这些制度设计或基于技术上的安排,如添附制度;或出于效率与安全的考虑,如善意取得制度。  (一)添附  为了避免社会经济的不利,为调和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因添附丧失权利而受损害者,得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赔偿。  此处法律是出于立法技术

8、上之简便考虑,规定由原物之一方取得新物所有权,并非使新物所有人实质性地取得财产权利,在此“债权法上的不当得利请求,是为补偿物权法上权利之丧失。”但是如果法规的目的在于使受益人终局的、实质的保有该利益,以维持该财产状态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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