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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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颁布时间:1987-8-5发文单位:山西省政府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占用耕地、鱼塘和农林特产土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征税标准,以县为单位,以一九八六年末人均占有耕地为基础,参照经济发展状况,并本着严格控制占用基本

2、农田的原则,确定各县平均计税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各县可根据人均占有耕地和经济状况,在本县范围内分片确定二至三个征税标准。  城市郊区、工矿区人均耕地在五分以下,农民收入水平较高的村镇以及占用水地的,可在原税额基础上加成征收,但最高不超过五成。  农村居民(农业人口)新建住宅,减半征收;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占用耕地建房和农户(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都应全额征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批准征(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算,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纳税人必须在批准占用耕地三十日内缴纳耕地

3、占用税。依法收回征而未用的耕地,已纳税款的,不予退还。  第六条耕地占用税的免税范围:  一、部队(包括武警部队和地方武装部队,下同)军事设施用地,包括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占地。  二、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厂矿专用线除外)建设占地,包括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

4、地。  铁路系统其它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室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对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按国务院国发[1986]40号文件中有关规定办理,“七五”期间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  四、炸药库,是指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  五、学校占地,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不包括职工夜校、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电力、刊大)的数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

5、工食堂宿舍用地。  六、医院占地,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集体单位的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疗所用地。疗养院不在免税之列。  七、敬老院、幼儿园建房用地。  八、殡仪馆、火葬场用地。  九,水库移民、灾民(因灾毁坏房屋重建者)建房占用的耕地。  十、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不包括以发电、旅游为主的水利工程)。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内的,应补交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农村革命烈士家属(只限于其直系亲属)、革命残废军人(只限于本人)、鳏寡孤独及贫困山区、革命老根据地尚未脱贫的农

6、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予减税或免税,但只能享受一次。  第八条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发出批准文件之前,先通知财政机关填发纳税通知书,纳税人在接到纳税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日期和税额缴纳税款。土地管理部门凭财政机关的纳税收据或免税凭证,向用地单位或个人正式发放批准征(占)用文件,划拨土地。  第九条对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限额占用耕地以及农民建房超过规定的占地标准的,除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山西省土

7、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外,须按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并予以加征五至十倍的处罚。  第十条纳税人无故拖延纳税或抗税不交者,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在银行开户的,财政机关有权通知银行扣交其应纳税款。  第十一条经核实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土地确属农业税计税土地,应按其计征农业税的常年产量和税额予以核减,核减数额随同耕地占用税年终决算逐级上报。经财政部审查核实后,相应调减下一年度农业税收入任务。  第十二条耕地占用税所征税款留地方部分,百分之二十上交省财政,百分之十上交地、市财政,百分之七十留

8、县财政,专项用于开垦土地和整治、改良现有耕地。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山西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标准税额分类表类别每标准税额县号一类5.5太原市南郊区、北郊区,大同市南郊区,阳泉市郊区,长治市城区,晋城市城区。二类500忻州市、榆次市、临汾市、侯马市、运城市、长治市郊区、晋城市郊区、潞城、朔县、原平、介休、平定、离石、孝义、霍县、河津。三类400太原市古交区、清徐、盂县、太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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