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胎儿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

论胎儿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

ID:13440440

大小:45.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7-22

论胎儿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_第1页
论胎儿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_第2页
论胎儿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_第3页
论胎儿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_第4页
资源描述:

《论胎儿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简析胎儿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摘要:我国法律以出生为标准确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认为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各国民法对胎儿的权利给予特殊保护。要解决胎儿利益保护问题,必须从权利能力制度寻求突破。本文分析探讨了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胎儿保护的立法经验以及我国法律关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的不足,对我国胎儿保护提出立法建议。出于保护胎儿权利的需要,应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主体地位。关键词:胎儿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法律保护我国法律对自然人出生前或死亡后其人格权受到侵害能否得到保护,在理论上存在疑问。根据人身权的延伸保护理论,法

2、律对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包括向前的延伸保护和向后的延伸保护,向前延伸是保护胎儿的权益,向后延伸是保护死者的权益。按照法律规定,胎儿不是民事主体,没有权利能力,但胎儿的利益需要法律保护。对于胎儿“只因出生时间的纯粹偶然性而否定其权利是不公平的”。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成功解决了对死者人格权的保护问题,但对胎儿权益的保护仅是理论上认可,而实践中尚无成功判例。本文针对该问题进行简单探讨,为确立胎儿法律保护制度提出自己的观点。一、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关于胎儿的民事权利问题,古罗马法学家保罗曾指出:“当

3、涉及胎儿利益时,母体中的胎儿像活人一样被对待,尽管在他出生以前这对他毫无裨益。”[1]19世纪初,英国通过了第一个《堕胎法案》,以胎动为标准来确定堕胎行为的刑事责任。在美国,很长时间以来,一直延续英国的《堕胎法案》,但是一些案例逐渐对此作出了改变。从1966年到1972年间,共计有18个州制定了更宽松的堕胎法案或废除了原有的堕胎法律。美国法院在19世纪的有关判例中,否认胎儿具有人格利益。但从1946年的一个案例以后,实务上采取肯定说,认为胎儿出生为活产的,就其出生前所遭受的损害,可以要求赔偿。[2]在德国,判例和

4、学说承认“鉴于自然人的特殊性,即使损害在出生前就已经发生,损害后果在出生之后才显现出来的,也不影响对胎儿的保护。”[3]许多案例如输血案、车祸侵害胎儿等法院都认为应当保护胎儿的人格利益。[4]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之权利之保护,视为即已出生。”目前,医学上认为胎儿可以成为生命体的观点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承认。[5]在法律上,各国和有关地区的民法普遍承认,胎儿虽然没有出生,但其生命、健康等人格权利应当受法律保护。概括以上各国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采取总括

5、保护主义。胎儿未出生时,为母体身体的一部分,原则上无权利能力,但是法律为保护胎儿将来的利益,采取概括主义,凡胎儿的利益成为问题时,常视为已出生。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条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已出生”;《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项规定“胎儿关于其可享受之利益,有当事人能力”。胎儿惟于其利益之范围内,视为既已出生,故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认领请求权、继承及受遗赠等,均视为已出生。二是采取个别规定主义的原则。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在某些事项上视为已经出生。例如《法国民法典》规定:“仅

6、需在生前赠与之时已经受孕的胎儿,即有能力接受生前赠与。在立遗嘱人死亡时已经受孕的胎儿,有按照遗嘱接受遗产的能力。但是,仅在婴儿出生时是生存者,赠与或遗嘱始产生效力。”《日本民法典》规定:“胎儿,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生”,在损害赔偿请求、继承、受遗赠能力等方面,规定胎儿有权利能力。三是绝对主义,绝对否认胎儿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在个别规定主义模式下,不承认胎儿在母体中有民事主体资格,只有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在某些特定事项上视胎儿已出生,采用列举的办法保护其权利。4二、我国立法关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及其不足我国

7、《民法通则》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采用绝对主义,认为胎儿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应继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依照这一规定,遗产分割时,胎儿的继承份额应当予以“保留”,即遗产之权利并非由胎儿即时取得。很显然,我国《继承法》虽然规定了胎儿的特留份,但胎儿享有遗产权利却必须从出生开始,特留份“留而不给”,故我国现行民法是根本不

8、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资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时间以户籍登记或医院出生证为准,这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造成法律上的出生与实际出生不一致,使实际上已经出生但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及时进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