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再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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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再审视  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再审视  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再审视  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再审视  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再审视  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

2、财政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再审视  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下称“116号文”)。  116号文实质上并无任何新政策出台,只是在2015年6月1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下称“62号文”)的基础上,将62号文的有关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内执行。  不论是62号文或是

3、116号文实质都涉及如下四项优惠政策的问题: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  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最近一段时间,各路大咖对上述第三项中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争议不休,发出了各种声音和观点。  但笔者在本文却无意对此进行辩论之“鏖战”,笔者关注的是上述第一项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从本质上讲,该政策只是针对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的一个优惠政策,其政策思路可以溯及至《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创业投资企业

4、(法人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1]。  但遗憾的是,就像我国合伙税制的理论认识一直以来并不清晰一样,116号文政策局部地从理论和实践上否定了合伙企业“透明体”或“导管”的性质,对法人合伙人取得的有限合伙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明确了属于应税所得而不适用居民企业之间的免税股息政策,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而言实质上并非是“优惠政策”。  Ⅰ116号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  企业所得税政策概述  根据116号文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5、。该文第一条“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

6、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如何理解和适用上述政策?笔者以下例来进行说明:  【例1】:假定,甲公司属于有限合伙企业A的有限合伙人,持有20%的合伙权益。A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B公司,投资金额为1,000万元(已满2年),占B公司的股权比例为10%。假定当年A合伙企业从B公司取得了股息200万元,还从C公司处取得了200万元的管理咨询费用收入,假定不考虑A企业层面的各项扣除成本、费用及损失等,A企业当年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  在本例中,由于A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

7、规制的“企业”,因此,甲公司通过A合伙企业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B公司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以及《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下称“87号文”)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在116号文下,根据其规定,甲公司可以在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B公司投资额的70%范围内抵扣其从A合伙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前述的可抵扣投资额应为140万元(1,000×20%×70%)。由于116号文并没有区分应纳税

8、所得额的性质和来源,因此来源于B公司的200万元股息所得和来源于C公司的200万元管理咨询收入皆并入计算A合伙企业层面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我们合伙企业税法的规定,甲公司从A合伙企业划分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400×20%),当年可抵扣80万元,当年不足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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