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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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ICS67.040C5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9685-2008代替GB9685-200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Hygienicstandardsforusesofadditivesinfoodcontainersandpackagingmaterials(付印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参考了美国联邦法规(CodeofFederalRegulations)第21章第170-189部分、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食品接触物通报(FoodCont

2、actNotification)列表,以及欧盟2002/72/EC指令食品接触塑料(relatingtoplasticmaterialsandarticlesintendedtocomeintocontactwithfoodstuffs)等相关法规。本标准代替GB9685-200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本标准与GB9685-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将标准名称改为《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增加了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参考相关国家的批准物质名单,将添加剂的品种扩充到959种;——以附录的形式列出了允许使

3、用的添加剂名单、CAS号、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量或最大残留量及其他限制性要求。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9685-2003同时废止。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国际化学品制造商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竹天、樊永祥、卞华松、顾振华、朱蕾、李跃、高仁君、陈树照、柏忠林、徐元勤。本标准于1994年首次发布,2003年第一次修订。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容器

4、、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量或最大残留量及其他限制性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者。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食品容器、包装材料foodcontainersandpackagingmaterials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复合包装材料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包括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2.2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additivesusedforf

5、oodcontainersandpackagingmaterials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生产过程中,为满足预期用途,所添加的有助于改善其品质、特性,或辅助改善品质、特性的物质;也包括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生产过程中,所添加的为促进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而不是为了改善终产品品质、特性的加工助剂;为便于管理,本标准也包括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部分聚合物的单体或聚合反应的其它起始物。在本标准中简称添加剂。2.3最大使用量maximumlevel添加剂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加工时所允许加入的总量,一般以添加剂占总基材的质量分数表示。2.4最大残留量maximumper

6、mittedquantity,QM添加剂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终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一般以mg/kg或mg/dm2表示。2.5特定迁移量specificmigrationlimit,SML添加剂从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终产品中迁移到与其接触的食品或食品模拟1物中的最大限量,一般以mg/kg或mg/dm2表示。2.6CAS号chemicalabstractserviceNo.化学文摘登记号。2.7不得检出notdetectable,ND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终产品中,所使用的添加剂采用具有规定检出限(detectionlimit,DL)的分析方法不应被检出。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

7、用添加剂的使用原则3.1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在与食品接触时,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迁移到食品中的添加剂及其杂质水平不应危害人体健康。3.2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在与食品接触时,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迁移到食品中的添加剂不应造成食品成分、结构或色香味等性质的改变。3.3使用的添加剂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中的用量。3.4使用的添加剂必须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标准。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的使用规定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规范性附录A的规定。5特定迁移量的判定5.1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中各添加剂在食品中的特定迁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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