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医疗救助办法(2015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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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人民政府令〔2015〕15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区医疗救助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 陈金彪2015年1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区医疗救助办法》的决定  温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06年9月25日发布的《温州市区医疗救助办法》(温政令〔2006〕第86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温州市区范围内医疗救助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温州市区医疗救助的对象包括:(一)温州市区常住户籍城乡居民;(二)温州

2、矾矿职工、温州市移民老人福利院特困供养人员;(三)温州市区范围内见义勇为人员。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见义勇为的温州市区户籍人员和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在温州市区见义勇为的非温州市区户籍人员。  三、第六条删除。  四、第七条修改为:市本级医疗救助资金用于温州矾矿职工、温州市移民老人福利院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保障经费。—10—  五、第八条修改为: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六、第十一条修改为:符合第十条

3、规定条件的下列救助对象,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一)第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二)第二类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民政部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总工会核发的《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残联核发的《残疾人特困证》家庭中的常住人员;(三)第三类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和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不包括浙人社发〔2011〕223号规定的60年代初部分精减退职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四)第四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患

4、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五)第五类救助对象:因患大病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人员;(六)第六类救助对象:因见义勇为受伤人员。  七、第十二条删除。  八、第十三条修改为:原则上医疗救助对象应当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或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符合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的对象,应当在医疗救助即时结算定点医院实行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

5、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合理控制医疗费用。—10—  九、第十五条修改为: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医疗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其中第五类医疗救助对象在12个月)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采用累计计算的方法,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医疗救助,但自费、自理费用除外:(一)第一类救助对象实行无起点救助:个人自负全额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二)第二类救助对象实行无起点救助:个人自负部分按80%救助,全年每人累计救助金封顶线最高8万元;(三)第三类救助对象实行无起点救助:个人自负部分按70%救助,全年每人累计救

6、助金封顶线最高8万元;(四)第四类救助对象:按照《浙江省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试行)》(浙卫发〔2011〕119号)规定执行;(五)第五类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超出部分按70%给予救助,全年每户累计救助金封顶线最高8万元;(六)第六类救助对象:按照《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和奖励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医疗费用仍然不足的,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全年每人累计救助金封顶线最高8万元。  十、第十六条修改为:门(急)诊医疗救助标准。门(急)诊救助对象只限于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困难家庭救

7、助证》对象,全年每户门诊补助500元。门诊医疗救助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年度在册对象情况审核发放,报区民政部门备案;温州矾矿、温州市移民老人福利院符合门(急)诊医疗救助的,由温州矾矿、温州市移民老人福利院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十一、第十七条修改为:经人力社保部门确定的特殊病种,其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标准执行。救助对象在门(急)诊留观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标准执行。  十二、第十八条删除。  十三、第二十条删除。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向相关单位提出医疗救助申请:(一)第一

8、、二、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二)第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向参保地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医疗申请,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再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三)第五类医疗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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