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报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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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票报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制定了公司发票报销与管理的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发票管理工作。第二条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财政部令第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国家税务局令第25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管理宗旨:发票管理是进行经济监督和税收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为了加强财务监督,规范公司的发票管理工作,降低税务风险,

2、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四条关键术语解释(一)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17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三)普通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发票统称普通发票。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是发票管理

3、的总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发票管理工作。第六条财务部负责人是发票管理的具体责任人、组织执行人。第七条税务管理会计负责发票的领购、开具和保管等具体工作;财务部核算会计负责取得发票的审核工作,保证入账发票的合法合规。第八条经办人员是发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有责任按照规定取得合法发票。取得发票时可参照《鉴别审查发票真伪、合规的方法》(附件1)对发票进行鉴别。17第九条财务部负责对各部门提供的发票进行复核验证,每月书面通报各部门送交至财务部的虚假发票名单,包括:部门、单据张数、单据总金额。第三章发票的取得第十条

4、取得的发票的总体要求是:印有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项目填写齐全;金额正确;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各税目应使用对应发票,如服务业、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邮政电信、文化事业等。第十一条取得的发票的具体要求是:(一)取得的各类发票,应字迹工整,禁止使用繁体字,错别字,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不得涂改。普通发票应一次套写完成,不能有涂改、后填现象。手写发票必须用黑色墨水。复写的发票要不串格、不串行、不模糊。(二)单位名称应为单位全称。发票如为机打发票,付款单位名称不能手写(票面注明可手写除外);填写日期

5、正确。(三)附有销货清单的发票,清单项目要填写清楚,注明对应的发票号码,金额与发票相等,内容相符。(四)票据上必须套印“税务局监制”章或“财政局监制”章(从国有金融、保险、铁路、民航、邮政、电信部门取得的票据除外)。17(五)票据上必须加盖出具票据单位的印章。加盖以下两种印章可以报销:“发票专用章”、“收款(费)专用章”。其中,“收款(费)专用章”仅限于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票据。加盖以下三种印章不能报销:“公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六)采购货物或对外付款时,收款人与出票人名称必须一致,

6、单位名称发生变更时需向我公司提供名称变更说明及工商局或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材料。第十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设备、原材料、燃料、油料、外购半成品、工具、器具;采购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加工、机器设备维修费用。第十三条取得增值税发票时应注意的问题(一)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计算的金额应当与普通发票金额相等,不得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提高单价或发票总金额。(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必须填写规范,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应中文名称,不能以字母或数字代替,项目较多时,应附“销货清单”(并

7、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三)采购人员报销时,必须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与“抵扣联”17及本单位仓库出具的入库单、验收单方可报销。没有取得“抵扣联”的,采购人员应向销货单位索取或要求该单位重新开具,并将原发票退回该单位。第十四条运输发票:取得运输发票必须是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或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或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运输发票或税务局代开的。第十五条运输发票应一次套写完成,不能有涂改、后填现象,发票印章齐全,项目填写规范,票面内容完整,填写

8、公里、吨数等不能有缺项现象。托运单位与付款单位要一致,承运单位与开票单位必须一致。第十六条货运发票应该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发生的零担运费,除开具发票外还需提供货物运输起止地、价格、公里明细表。第四章发票的报销第十七条报销时限要求(一)日常经营活动取得的发票应在取得日后30天内提交财务入账。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运发票应在开票日180天之内提交财务入账。(二)17本年度发票应在本年度结束之前提交财务挂账,跨年度的票据不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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