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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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市行政许可事项标准(事项编码:XXXXXXX)备案号:XXXX-XXXX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指南汕头市农业局2016-XX-XX发布2016-XX-XX实施一、受理范围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备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申请条件的企业和个人。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1)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

2、上。2)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场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3)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配置机动消毒设备;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4)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

3、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三、实施机关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市级农业部门。1.权责划分(市)市级权限:负责全市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2.权责划分(县)5汕头市行政许可事项标准(事项编码:XXXXXXX)备案号:XXXX-XXXX区级权限:负责辖区内申报动物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场地及申报材料的初核。四、许可条件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

4、条.第二十三条必要条件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1)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2)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3)配置机动消毒设备;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4)场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

5、道;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2.不予许可的情形:无。五、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提交的材料及要求见表1:表1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申请材料目录材料名称要求原件份数(份/套)复印件份数(份/套)纸质/电子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无。10纸质场所地理位置图无。01纸质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无。01纸质场所使用证明无。01纸质主要设施、设备和检测

6、仪器清单无。10纸质管理制度文本无。01纸质人员情况无。01纸质5汕头市行政许可事项标准(事项编码:XXXXXXX)备案号:XXXX-XXXX六、办理时限申请时限无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受理时限说明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法定办理时限说明无。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说明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七、许可收费本行政许可不收费。八、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农林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7、》;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配合。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现场验收告知书》,组织实地审查,作出审查结论;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4.获取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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