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检检函〔2016〕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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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闽检检函〔2016〕181号福建检验检疫局关于转发质检总局《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分支局、办事处,省局技术中心:为规范和加强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保障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总局《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加强学习,贯彻落实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落实,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掌握《规范》内容,规范和加强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向辖区进口企业和行业协

2、会宣传《规范》有关要求,提醒企业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和咨询工作,要求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进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建立食品接触产品的追溯管理档案,确保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贸易顺利开展。二、简政放权,便利通关为进一步促进口岸通关环境的优化,贯彻落实总局关于提升公共服务效率的相关要求,福建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福建局)决定将备案申请、审核、签发的一系列备案工作权限下放至各分-20-支机构,各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做好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工作。福建局将通过业务督察、飞行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合法合规性的监督管

3、理。三、其他(一)为配合备案工作权限的下放,现将《规范》中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代码编号规则相应调整如下:采用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大写字母共12位表示,前两位为产品代码JS;第3-6位为“35**”,即福建局某分支机构代码(4位);第7-8位表示年份;第9位表示产品类别:“1”代表竹木制食品接触产品,“2”代表除竹木制以外的其他食品接触产品;最后3位为备案流水号。例如,福州检验检疫局2016年第1份准予备案的进口竹木制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代码为“JS3504161001”,泉州检验检疫局2016年第1份准予备案的进口塑料

4、制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代码为“JS3501162001”。(二)分支机构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对备案申请人资格及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合格的备案申请人签发《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备案申请人将与申请内容一致、具有代表性的样品送具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审核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备案申请人进行补正。(三)受理备案的分支机构应在备案申请人资格、备案申请资料和产品检测报告均通过审核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签发《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20-(四)省局技术中心应及时收集有关食品

5、接触产品技术法规和标准(可参考《规范》附6),及时开验食品接触产品相关检测项目,满足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测需求和检验检疫的执法把关需要。(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关于转发〈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闽检检〔2011〕11号)自动废止。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检监处和动植处。福建检验检疫局2016年4月14日(此件依申请公开)-20-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1.总则1.1目的为规范和加强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保障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6、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2适用范围1.2.1本规范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检验监管条件包括M或R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接触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材质及其复合材质的容器、用具和餐具。1.2.2进出口食品包装及预期与食品接触的机械、电器产品的检验监管按照

7、其他相关规定执行。1.3职责1.3.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1.3.2-20-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1.4管理方式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产品备案、产品检验及监督管理等。2.产品备案2.1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实施备案管理。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备案工作。 2.2食品接触产品进口商或者进口代理商(以下称备案申请人)可

8、根据需要,持以下资料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1)《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表》(附1);(2)备案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备案申请人出具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附2);(4)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材质说明,应明确主要成分的构成和化学名称。与食品直接接触部分的材质与产品其他部分材质不同的,应对与食品直接接触部分的材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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