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普通法背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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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普通法背景论文宪法普通法背景论文宪法普通法背景论文宪法普通法背景论文宪法普通法背景论文宪法普通法背景论文宪法普通法背景论文  【摘要】回顾美国的历史,我们不难理解美国宪法以及据此建立起来的美国宪政制度与同属于英美法系的英国普通法传统之间一脉相承的渊源关系。虽然后来美国宪法走了一条以成文宪法为代表的截然不同的进路,然而纵观其运行过程中所禀持之法律至上、正当程序原则与妥协精神,无一不能在英国普通法的发展历程中找到其滥觞之地。本文试图从美国宪法的诞生背景、宪法文本和宪法判例等具体方面抽离出若干原则和精神,通过

2、在英国宪政史中对这些原则和精神“原型”之追寻,借以体会普通法背景下的美国宪法之本质精神。  【关键词】妥协精神普通法法律至上巴力门主权  一、妥协精神  从美国宪法的诞生说起  从《独立宣言》发表到1787年的11年间,美国是一个既没有总统也没有中央政府的脆弱邦联。依据1777年《邦联条例》设立的合众国国会权力很小,国会难以承担诸如协调金融贸易、调节市场流通、保卫国家安全等重任。所以,起初旨在简单修改《条例》的会议,终因无济于强化中央集权,才转而演变为制宪会议。  会议的进程并不顺利。因未到法定人数,正式会

3、议延期11天召开;会议开始后,正式与会的55名代表中坚持到底的只有42人;而这42人中,又有3人拒绝在宪法文本上签字,罗得岛则始终拒绝派代表参加。各州代表的背后都是不同的利益集团,正如戈登所说:“宪法的一致性掩盖了它是各州代表在每一个实质性问题上的妥协的结果这一事实。尽管所提出的宪法得到了制宪者的一致同意,但其条款在会议上均进行了反复讨论和修改,而且大多数条款仅由微弱多数通过。”[1]  以汉密尔顿、麦迪逊为首的联邦派与由南方大种植园、纽约大地主等构成的州权派的矛盾为联邦宪法确立的“联邦权力列举、各州权力保

4、留”的分权制度所化解,并在联邦与州之间建立起了一种妥协和平衡。大州和小州矛盾的客观存在和相互妥协的结果是形成了美国国会的两院制:众议院议员大致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参议院则不论州的大小,每州都是两名代表。自由州和蓄奴州之间矛盾妥协解决的结果是奴隶制的保留。以杰斐逊为首的民主派,对宪法草案中根本没有规定公民权利条款的反民主倾向深为不满,认为只有在宪法草案中增加关于公民权利的内容后才可批准它。作为妥协,1891增补的《权利法案》详细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以至于后来成为了“最权威的人权目录”和美国宪法的最核心部分。

5、  本杰明·富兰克林承认:对这部宪法的若干部分,他到现在也仍然不能同意,但……他深知没有人能够一贯正确……每个人来参加会议……不可避免地会同时带来他的偏见、激情、错误观念、地方利益和私人之见。因此,无论召开多少次制宪会议,也未必能制定一部更好的宪法。从这种感觉出发,他同意这部宪法,连同它所有的瑕疵,如果它们确实是瑕疵的话。[2]  宪政的核心价值———限制权力保障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通过其妥协性来实现的。“在现有的27条修正案中,有16条和权利问题直接相关……美国宪政的演进史也可以视为一部不同群体和个人在

6、宪法框架中重新界定和争取权利的记录。”[3]  限制王权的斗争和《大宪章》的沉浮  英国封建社会体制下形成的、与封建制权力关系的特殊性质相关的权利义务观念是西方主体性权利观念的渊源。“在17、18世纪被‘天赋权利’学说替代之前,那种主体性权利观念被视为纯粹实在法上的观念;它意味着中世纪的主权者所面对的乃是在某种程度上根据权利义务加以界定的社会,而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存在使得主权者有必要先征得同意,方能进行重要变革。”[4]  被视为英国公法的基石的1215年《大宪章》主要是英王对直辖地承租人的法律关系中所涉及到

7、的责任的概括,其内容是围绕着国王与封建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出的规定。在公法方面,《大宪章》列举的贵族的权利有:以封建主的会议约制国王的征税权(第14条);以法院的审判权约制国王的司法权(第39条)。由于《大宪章》对征税权的规定,以后的国王在开征新税时必须征得贵族会议的同意遂成惯例。“但是,议会的财政援助……是有附加条件的,其中一条就要求国王宣誓遵守《大宪章》。”[5]在私法方面,《大宪章》规定了封建主对国王有提供协助金、继承金,国王向封建主提供监护等权利义务关系。  可见,“《大宪章》的原始形式就不是一种

8、制定法,而是一种契约”。[6]弗里德里克·海尔所说:“撤回忠诚‘表明了在欧洲政治、社会和法律发展中的一个基本点。有关反抗权的整个观念就是这种存在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高贵者和低贱者者之间的契约概念所固有的’”。[7]尽管其权利观来源于一种更为古老的所谓“高级法”的传统抑或信仰;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个人自由最初似是权力斗争的副产品,而不是某个刻意设计的目的的直接结果”。[8]  妥协内涵着自我反省意识和协商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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