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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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澄迈县“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小散乱污”企业治理工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推进我县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全面排查、分类整治、依法依规、限期到位的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小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清洁生产和依法治理污染,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同时,加强常态化监管,防止整治取缔的“小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二、整治范围本方案所指“小散乱污”企业,主要是规模小,工艺差,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工信、发改、土地、住建、环保、工商、

2、质监、安监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小型企业。(一)“小”:规模小,工艺差的企业;(二)“散”: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没有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三)“乱”: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加工摊点、小作坊;(四)“污”: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13-纳入本次专项整治的主要“小散乱污”企业分类如下:第一类:非法取土场、采砂场(含洗砂场)、采石场等。第二类:椰子初加工、橡胶加工、槟榔加工、粮油加工

3、、饲料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下脚料加工(如鱼粉、鱼油、鱼皮、鱼鳞等)、食品加工作坊、锯木、木材切片、人造板制造、铁木门窗和家具制造(不含木匠家庭副业)、造纸、印刷、煤炭加工、竹木炭加工、复粉加工、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涂料(油漆)制造、黑炼油(油泥、潲水油)、塑料制品、废旧塑料加工、水泥构件、水泥搅拌站、石材加工作坊、沥青加工、砖瓦窑等。第三类:洗染店、洗碗店、废品回收站等。第四类:汽车维修厂。三、主要任务(一)全面排查。建立“小散乱污”台账(2018年1月15日~3月10日)。各镇和各园区成立专项工作组,对本辖区“小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彻底摸清底数,填报《澄迈

4、县“小散乱污”企业初步调查登记表》,并在2018年3月10日上报县“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各园区。(二)现场复查。确定具体整治措施(2018年3月1日~4月15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组成复核小组,对各镇政府和各园区上报的“小散乱污”企业进行现场复查,排查各“小散乱污”企业的存在问题,并确定相应的整治措施,填报《澄迈县“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一览表》,并进行公开公示,-13-接受社会监督。由交办案件落实组(由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兼任组长,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副组长,成员由县法制办、县政

5、府督查室、县发改委、县规划委、县环保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工信局主要领导组成)落实交办工作。牵头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县政府督查室、县发改委、县规划委、县环保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交通局、县质监局、县安监局、县食药监局、县工商局、县法制办、各镇政府、各园区。(三)分类整治。有序开展整治工作(2017年3月1日~2018年7月底),按照属地管理、归口管理原则和本方案明确的对应整治措施,按时完成整治任务。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规划委、县环保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县水务

6、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质监局、县安监局、县食药监局、县工商局、各镇政府、各园区。四、整治措施(一)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停取缔;依法关停取缔的企业限期自行拆除设施、清除堆料废弃物;对逾期拒不执行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清理产品等。(二)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镇政府、园区引导搬迁,并限期拆除原生产场区生产设备。(三)对符合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且污染物排放达标的企业。1.相关-13-行政许可手续不齐全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实施停产停业、限期补办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完

7、善手续的可恢复生产。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予以关停取缔。2.虽有完善的行政许可,但超范围生产经营的:责令停产停业、依法处罚,拆除超范围生产经营设施和清除原料及产品,经现场检查符合规定,可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四)对符合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行政许可手续齐全,但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予以依法处以停止生产和罚款行政处罚,并限期整改。1.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经环保验收合格、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方可恢复生产。2.环保设施不足、污染排放严重,或不具备治理能力,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或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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