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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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钦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事故分级1.5 应急原则2 组织机构2.1 组织机构职责2.2 其他辐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2.3 各县区政府(管委)职责2.4 日常管理机构3 辐射事故报告3.1 报告时限与程序3.2 报告方式与内容4 分级响应4.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4.2 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4.3 应急监测4.4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21- 4.5 安全防护5 应急响应终止5.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5.2 应急响应终止5.3 总

2、结报告6 应急保障6.1 人员保障6.2 人员培训6.3 预案演习6.4 应急值守6.5 宣传教育6.6 资金保障6.7 装备保障6.8 信息保障6.9 应急文件7 辐射事故应急实施程序8 附则-21- 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我市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及时有效处置辐射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保障从业人员、公众和辐射环境安全。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

3、9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令第34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环办函〔2013〕1494号)、《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

4、-2002)、《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桂政发〔2005〕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桂政办函〔2015〕1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21-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我市境内和境外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危及我市辐射环境安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设施事故以外,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等核技术利用中

5、发生的辐射事故;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放射性物质(除易裂变核材料外)运输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航天器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1.4 事故分级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四个等级。1.4.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

6、成辐射污染后果;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21-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放射性污染事故;对我市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辐射事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1015贝可的碘-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平方公里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毫希弗/小时,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贝可/平方厘米,或者a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贝可/平方厘米;(2)事故造成

7、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13贝可的锶-90当量;(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14贝可的锶-90当量;(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1.4.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质泄漏

8、,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21-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1014贝可,且小于5.0×1015贝可的碘-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平方千米,且小于3平方公里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毫希弗/小时,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贝可/平方厘米,或者a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贝可/平方厘米;(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12贝可,且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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