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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5
《兴仁健康扶贫医疗救助保障实施方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兴仁县健康扶贫医疗救助保障实施方案(试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等1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发〔2016〕26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及配套10个文件等文件精神,为提高全县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建立和完善“四重医疗救助保障”体系,推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和减贫摘帽工作,有效遏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2、确保到2020年实现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以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为重点,统筹相关部门资源,对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费用在通过现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等报销后,未能报销的医疗费用,由财政建立专项扶助基金给予财政兜底扶助,切实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遏制和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9—二、基本原则按照“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保障措施,加强与基本医疗
3、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及项目补助、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等有效衔接,实现政府兜底扶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医疗救助保障制度。公开救助保障政策,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优化救助保障流程,实施“先诊疗后付费”服务和“一站式”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急功能,使农村贫困人口及时得到有效救助。三、明确保障对象,加强精准识别(一)医疗救助保障对象1.兴仁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特困供养人员;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4.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5.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6.计生“两户”家庭成员(独生子女户、
4、二女绝育户夫妇及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7.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8.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9.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老年人;10.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11.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二)对象识别与认定1.兴仁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县扶贫办牵头,卫计局、人社局参加认定。—9—2.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由民政局牵头,卫计局、人社局参加认定。3.计生“两户”家庭成员、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
5、感染者。由卫计局牵头,民政局、人社局参加认定。4.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老年人。由民政局牵头,卫计局、残联、人社局参加认定。5.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由扶贫办牵头,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卫计局、人社局、民政局参加认定。四、建立“四重医疗救助保障”体系,提高医疗救助保障水平,遏制和减少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一)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资助2017年起,按照自主参保的原则,对农村贫困人口除按州府办发〔2
6、016〕26号文件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的部分,属低保对象、计生户、残疾对象的分别由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县残联等部门统筹解决;进入企业务工且有稳定劳动关系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度个人参保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脱贫攻坚规划整合相关资金予以缴纳,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参保。—9—(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1.提高报销比例。从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报销比例按全州制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含25类重大
7、疾病)报销比例上调10%,住院起付线减半。2.提高特殊病种大额门诊报销封顶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报销封顶线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范围报销,报销封顶线从原来的3万元/人/年提高到3.5万元/人/年。(三)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降低起付线城乡大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从原来的5000元降低到3000元,符合大病保险报销政策的患者,分段报销比例上调5%报销;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段报销比例再上调5%,取消大病保险报销15万元封顶线,调整为城乡大病保险报销年支付无封顶线。降低乙类项目费用自付比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乙类项目费用,由原
8、来的个人自付15%调整为个人自付8%。(四)强化民政医疗救助措施1.门诊救助。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在1000元以上的,由医疗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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