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学导论 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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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教授蒂尔斯玛在《法律语言》一书中发出感慨,“没有多少职业像法律那样离不开语言”,认为“法律就是言语的法律”,“道德和习俗也许是包含在人类的行为中的,但是法律却是通过语言而产生的”。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语言学和法学在本质上是在做同样的事情:语言学是研究人类使用语言的规律,法学是研究规范人的社会行为的法的规律。人,从根本上来说,是语言的;法律,从根本上来说,也是语言的。一种法律制度的目的最起码是清楚地说明一个社会的义务和预期,以便每个人都能平等地行动。一种法律制度如果规定其规则,看似一个政治决定,实则收到语言的限制,因为不同的语言能使规则的规定达到理想的

2、明确和具体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如何用语言表达概念化这个世界,如何使用词汇来表达那些概念,属于语言学的范畴。语言与法律的研究如何能直接对法律制度作出贡献?更简明的说,对语言与法律的研究如何能帮助立法者制定更易理解并能减少不确定性的法律?人类思想、观念的形成与表达,人们对于周遭世界的认知和描述都离不开语言,人类对于客观世界的改造实践也必得借助语言等符号系统进行和完成。法律与语言的关系实际上是这种思想(观念)与实在(世界)、词与物的关系在法律领域的特定反映。法律对我们很重要,因为它无处不在,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现代生活的许多方面。法律是一种语言机构,法律是用语言来制定的

3、,那些用来构成法律的概念只能通过语言才能为人们所理解。在我们的生活中,不仅充斥着法律,而且也充斥着法律的语言,而这些法律的语言又总是存在问题。口语和书面语是潜在的(几乎)同一种语言的不同表层表现形式,每一种表现形式都具有独特的潜能和问题。第一章读写能力与法律法律语言从广义上可以分为两个主要的领域——法典化的、主要是立法的书面语和其他的法律文件,主要是独白式的;和法律过程中更加口语化的、互动的和动态的语言。法律文本分为三种,其一是操作性文件,“创造或修正法律关系”,奠定了法律的框架本身;其二是解释性文件,是对法律进行客观地解释;其三是说服性文件,特别是为了说服法院而

4、向法院提交的书面文件。口头法律制度现在的法律制度起源于读写能力发展之前即以存在的社会。在多数口语文化中,有许多特定的场合或事件都涉及习惯法的使用。法律人类学者传统上认为在习惯法与制度化的法律之间存在差异。口语社会在相当程度上所缺少的是一种法律语域的概念。法律上的争辩主要是用日常语言加以处理,是书写的发展使法律制度的法典化成为可能。进入读写时代一旦法律行为通过文字的形式被规定下来,它们便可得到商榷,相关要素可被复制。它可能导致法律功能得以完成所必须经历的各个步骤的标准化。法典化过程与法律语言相关,从主要是使用基本来自日常会话的语言进行的口头互动性的争端解决发展到一种

5、专业化的专门语言风格,广泛使用书写所提供的各种资源。从最没有计划的、高度情景化的一直到最有计划的、去情景化的,模式连续体。计划之后果,其一是逻辑结构的清晰性增加,其二是更多地使用被动语态,其三是更长的句子。去语境化的结果,面对面口头话语与书面文本之间的另一个重要差异是口头话语能够参考说话者之间共享的周遭语境,而书面文本只能参考文本自身之内的东西或者其他文本。从由书写形成的语境中脱离开来可以导致法律文本中的高度自治。去语境化的另外一个方面与口语或者书面语所提供的不同资源有关。去语境化的书面文字很少能够表现这些非口头的特征,因此在书面语中,我们更倾向通过选用不同的语法

6、和词汇去表现它们。标准化的影响,口语词只能依靠记忆存在下去,但是记忆作用的基础是意义而不是语言。书面语则相反,因为书面温饱保留了它们的形式和用词——只是在很久以后他们的意义才会受到怀疑。在法律中,读写能力的标准化影响是巨大的。这促进了格式文书的发展,它们提供被人试用过并且得到检验的词语形式,法律学者们可以将它们汇编在一起形成操作性文件。连贯和保守是法律书面语的典型特征,而且,如我们所见,他们的存在有其充分的理由。法律语料转写——书面语言和口头语言的互动大多数诉讼过程是口头进行的,但是大多数在法律背景下所做的记录都是用书写完成的。但用一种单一的视觉表现方式去准确地记

7、录口头话语的所有声音细节,包括音高/语调/呼吸等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在各种各样计划、以及的转写形式当中,人们可以看到两个不相容的、相互竞争的转写标准之间存在一种张力。首先是通过成为一个“好的”书面语篇使其能够传达信息,概言之,“可读性”是一个关键的因素;另一标准则是法律转写语料应该做到“一字不差”,即它们应该是对所使用的语言的一种准确的、详尽的记录。在一个单一的转写语篇中不可能同时实现这样的两个标准,这从语言学家的共同实践中可以得到证明。实际上,大多数法律转写语料虽然尽力做到“一字不差”,但却更多地偏向于可读性。将口头话语转换成一种可读的书面语形式的过程可能涉及根

8、本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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