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调整单价(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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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变更调整单价(实例)长沙路改建工程连接线lk0+119.733-lk0+209.734段,原设计为半挖路堑,整个连接线段之“利用土石方”均来自此段路堑挖方(《工程量清单》上利用土石方工程量为15751m3)。从2010年10月下旬,我部就开始与业主、监理、设计共同探讨此挖方段的施工方案(并多次上报《施工方案》),截止2011年1月,长沙路指挥部及峨边县县政府考虑到此段山体的开挖有可能危及S306线的行车安全及已完成施工的二桥10#桥台,故决定此段山体不按原设计进行开挖施工,只采取局部小范围的开挖,路基线性结合二桥桥台搭板及现场实际地形情况,适当顺接。首先山体不开挖属于工程变更中

2、“业主方面提出的变更要求”,施工单位没有拒绝的权利,只能执行此变更。原《工程量清单》中lk0+119.733-lk0+209.734段山体“挖土”及“挖石”共计17581m3;整段路基“利用土石方”为15751m3,“借土填方”工程量为3572m3,现因此段山体不能按原设计进行开挖,导致连接线路基“挖土石方”分项工程量减少17581m3,减少路基“利用土石方”工程量15751m3,因山体不开挖导致路基改线增加填方2380.4m3,路基“借土石填方”共增加“15751+2380.4=18131.4m3”。根据《FIDIC条款应用指南》中说明“如果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并非由于增加或取消某

3、项工程,应依据单价合同的原则,承包人应对单价信守价格不变。”本段山体不开挖,导致“挖土石方”及“利用土石方”工程量减少至零,导致承包人在投标时对这部分所期望的利润为零;又因此影响“借土石填方”工程量的增加。我部认为“借土石填方”工程量并非单纯的工程量增加,而是因为其他分项工程的取消而引起的;又因为《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并未约定工程量变更的处理办法,则采用“通用合同条款”之规定,根据FIDIC条款之规定承包人对工程变更承担风险的极限范围。工程量清单中某单独计算其价值的细目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超过或减少原报价工程量的25%,并且影响到合同价的2%时,应对超过或减少原报价细目工程量25%

4、的部分进行单价调价。其单价调价可以调高也可以调低,视承包人现场实际情况而定。因此,我部要求对增加之工程量“18131.4-(3572*25%)=17238.4m3”调整单价,而《工程量清单》中的3572m3及风险3572m3*25%=893m3我部执行原投标价。1、虽然原合同《工程量清单》上已有该细目的标价,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本项目的一切应该考虑到的风险因素,但是,此“山体不开挖导致工程量增加及费用增加之风险”是属于“任何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测的风险”,则,此风险不应该由承包人承担;2、根据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如果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细目所列的

5、“金额”或“合价”超过签约时合同价格的2%,而且该支付细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则该支付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应予以调整。”;从原则上讲,单纯的工程量增加,承包人的机械利用等增加,单价应该调低,反之,单价应该调高,但是本分项工程是在减少“挖土石方”及“利用土石方”利润的基础上增加,并“挖土石方”及“利用土石方”工程量减少,单价应该调高,但是此分项工程量都为“0”,单价调得再高,均没有意义,而“借土石填方”单价调低,对承包人而言,使本来就低的利润,再调低,就失去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了。因此,对于增加的“借土石填方”的单价不能单纯看工程量的增减,而简单的

6、调整单价,而是要结合现场实际,考虑承包人的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新的单价为宜;3、根据2009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解释:(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2)、已标价工程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

7、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原《工程量清单》中“借土石填方”单价预算只包括“填方路基、自卸汽车运土石方、装载机装土石方”,其中的“自卸汽车运土石方”直接套用的定额,并未对运距进行调整(定额号1-1-11-17),只按土石方数量计价,不计运费,那么可理解为“机械取土运距在100m以内,人工取土运距50m内”;而现在新增的工程量我部无法在就近(100m)范围内找到合适及足够的填料,只能在四公里以外进行取料;因此,虽然在《工程量清单》上属于同一子目,但是已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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