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新旧对比-新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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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行政诉讼法新旧对比-新行政诉讼法2016新行政诉讼法2016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行政诉讼法施行24年来进行的首次修改。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将立案审查改为登记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和引导百姓“信法不信访”方面有哪些亮点?“此次修法扩大了受案范围。”信春鹰回答说,受案范围有限是原来立案难的原因之一。由于范围有限,公民想要找司法救济,但到法院却立不上案。修改后的法律不但扩大了受案范围,还畅通了渠道。“如将立案审查制度改为登记立案制度,是我们按照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连

2、夜修改,也是跟最高人民法院密切地配合,在解决立案难这个问题上向前大大地推进了一步。”信春鹰说。信春鹰还介绍说,针对审理难,新法完善了管辖制度,包括提级管辖、跨区域管辖、巡回法庭等;针对执行难,新法增加了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拒不执行的责任,严格到可以拘留。“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489/489精品文档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光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按法律规定落实外还不够,还有一个更重要的主角,就是作为原告的法人、公民和社会组织,在保障自身权利的同时一定要依法维权。”信春鹰强调。行政机关要经得起“告”、配合“告”、减少“告”作为行

3、政诉讼的主体,行政机关如何保障法律的贯彻和实施?对这个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夏勇回答说,行政诉讼就是“民告官”,对各级行政机关来讲,首先要经得起“告”,这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此次修改扩大了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确保各类行政行为都能够经受法律的检验。”夏勇说。夏勇表示,行政机关还要配合“告”。这次修法在加重行政机关应诉法律责任方面有一些硬性的规定,如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等。这就要求行政机关更加积极地配合、支持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特别是行政机关内部要健全

4、行政应诉的配套制度。“对行政机关来讲,更重要的是要从源头上减少‘告’。”夏勇说,打官司对老百姓来讲是一件成本很高的事情。从根本上讲,行政机关还是要通过进一步做好改革发展、改善民生的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真正让老百姓满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消解行政争议。跨区管辖写入法律,设行政法院是误传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489/489精品文档修法过程中,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调整一直是焦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增加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提出,最高人民法院

5、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特别指出,由于涉及体制问题,管辖制度的调整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很难有一个完全的时间表。但是有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将全力推进这项工作,尽早得到落实。江必新还回应了近期有媒体报道的“上海将专设行政法院”一事,明确表示“这是一种误传”。“我们没有安排成立专门的行政法院这样一种打算。”江必新说,“但是,有一个安排,就是利用原来铁路法院的框架,把一部分行政案件,还有一部分与交通有关的刑事案件、与行政诉讼有关的民事案件,指定到原来的铁路中级法院或者是基层法院来进行管辖,现在正处在试点阶段。这个法院不属于专门法院

6、系列,又不是一个完全的普通法院,它的特点就是跨行政区划的一个普通法院。”新行政诉讼法修改看点一、受案范围扩大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489/489精品文档【修改】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点评】经过20多年的实践,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已经不仅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权利范围在单行法中不断扩大。“这是这部法在制度建设上的一个进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认为,扩大受案范围是总体趋势,进一步明确列举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可以避免法院借

7、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不予受理。二、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修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点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龙非认为,虽然这是一个宣示性的条款,但把这个要求写进来,体现了在行政诉讼中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这是四中全会精神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重要体现和具体化。“当然,要让这一规定得到真正的落实,我们期待下一步还会有更具体的制度来配套完善,使之具体化。”龙非说。三、可口头起诉【修改】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点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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