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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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缙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充分发挥住房保障制度的作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缙云县中心城区建成区、仙都街道建成区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

2、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补贴标准、分配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新就业人员、转业军人、现役随军配偶、特殊群体、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本办法实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物价)、财政等部门根据我县住房保障规划、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镇低收入、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制定当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家庭经济条件、货币补贴和租金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房源、

3、交互使用;梯度保障、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申请受理、保障资格复核、租赁补贴计发、房源配租、房屋使用后续监管等相关工作。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婚姻及经济状况。监察、国土、公安、人力社保、住房公积金、税务、经信、市场监管、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格初审、等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建设局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

4、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二章 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11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第八条 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县建设局会同县发改(物价)、财政、国土等相关部门,拟定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设、运营和社会捐赠的公共租赁住房,税收减免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鼓励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

5、公共租赁住房,并给予享受国家和省、市、县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具体由建设(规划)部门会同发改、财税和国土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二)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三)仓库、办公等非住宅用房依法改建或改造的房屋;(四)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等按有关规定调剂转换的房屋;(五)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用工单位等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

6、中央和省政府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和专项资金;(三)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五)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2%以上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收入、被征收补偿款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不足部分由财政另行安排。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和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当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具体按《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3

7、/T1101-2014R执行。11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中高层、高层可放宽10平方米。通过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其他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80平方米。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和“谁投资、谁所有”。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部分应以批建项目整体确权,由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不得分割登记,但可以依法整体抵押、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第三章 保障对象和准入条件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城镇低

8、收入、中等偏低收入、新就业人员、转业军人、现役随军配偶、特殊群体、外来务工的住房困难家庭。第十六条 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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