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仲裁法考点:仲裁程序

司法考试仲裁法考点:仲裁程序

ID:14065346

大小:41.5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7-25

司法考试仲裁法考点:仲裁程序_第1页
司法考试仲裁法考点:仲裁程序_第2页
司法考试仲裁法考点:仲裁程序_第3页
资源描述:

《司法考试仲裁法考点:仲裁程序》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司法考试仲裁法考点:仲裁程序  第23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46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2、第68条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考点]仲裁中的保全  解析:该三条规范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注意申请途径以及管辖权的法院  注意掌握仲裁中的保全与诉讼保全的区别  第30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31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

3、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32条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考点]仲裁庭组成形式的确定方式以及仲裁员的选定  解析:第31条规定了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的具体选定方式,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的仲裁员的,则适用第32条的规定,即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注意:在仲裁庭组成的过程中,先适用第32条后适用第31条。  第34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

4、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35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第36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37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

5、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法律教育网。  [考点]回避制度  解析:注意与诉讼中回避制度的比较,见诉讼中回避制度  第39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第40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考点]仲裁审理原则和方式  第42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

6、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考点]仲裁中的撤回仲裁申请与缺席裁决制度  解析:注意仲裁中的撤回仲裁申请与缺席裁决制度与诉讼不同  第49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法律

7、教育网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50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考点]仲裁中的和解制度  解析:仲裁中的和解制度是高频考点,必须掌握。主要掌握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后的处理以及仲裁中的和解制度与诉

8、讼中和解制度的区别  第51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考点]仲裁中的调解制度  解析:仲裁中的调解制度是高频考点,必须掌握。主要掌握仲裁中达成调解协议后的处理以及仲裁中的调解制度与诉讼中调解制度的区别  第53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http://w

9、ww.chinalawedu.com——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