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社会保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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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社会保险政策解读第一部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哪些人员可以何种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答:(一)在城镇各类企业(单位)就业的职工,应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二)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参保。(三)因土地被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户籍制度改革规定,成户转户并退出宅基地的退地农转城人员;在2011年6月30日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在城镇用人单位未参保超龄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参保缴费,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进行管理。二、参保人员在哪里办理参保缴费?答: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其纳税所在地社会

2、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职工参保缴费,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承担20%,职工个人承担8%;无用人单位的,原则上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缴费比例为20%。三、参保人员何时可以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答:(一)领取待遇条件第一,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从事工人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女性个人参保人员1996年1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5周岁。第三,缴费年限累计满

3、15年及其以上。(二)手续办理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当月,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职工领取养老待遇的审核手续;个人参保人员由本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领取养老待遇的审核手续。次月由参保地人力社保局审批,并从审批之月起领取养老待遇。(三)养老待遇领取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代发。领保人凭银行存折(卡)到银行各营业网点领取基本养老金。第二部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答: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和城镇没有养老保障的老年人均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日制

4、在校学生及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得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同一时段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二、到哪里去申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答:符合参保条件且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委托户籍地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持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书面委托书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也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到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登记手续。三、不同年龄段缴费标准有何不同?对60岁以上老

5、人,除执行不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国家规定外,还可自愿选择一次性缴费,提高养老待遇。对16周岁至59周岁人员,设立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个缴费标准,适应不同收入人员缴费需求。同时政府还给每个参保缴费人员每人每年补贴30元。四、中青年参保人员什么时候可以开始领取养老金?答:中青年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为80元/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中青年参保人员从开展试点之年起参保缴费且未间断,年满60周岁时缴费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到1

6、5年,也可不补足。第三部分工伤保险一、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答: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二、职工发生工伤后怎么办?答:(一)工伤申报: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7、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所在单位不申请的,职工或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工伤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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