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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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来源:未知  作者:佚名w  日期:10-01-05中国银行关于发布《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9年1月26日 中银信管[1999]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沈阳市、济南市分行:《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总行最后审定,现下发你行(部),望遵照执行。为了方便执行该办法,《以物抵债协议》标准文本以及以物抵债申请表一并下发。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附: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稳步开展以物抵债工作,降低不良贷款比

2、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将事先抵押、质押给债权银行的财产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折价归银行(指中国银行,下同)所有,用以偿还银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依法拍卖或变卖抵、质押财产,并以变现所得优先受偿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以物抵债范围。第三条 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财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办理以物抵债。第四条 以物抵债工作,应当注

3、意社会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第五条 各级行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商定抵债财产价格,妥善保管和处置抵债财产,加强对以物抵债工作的管理,促进抵债物品保值增值,尽量减少信贷资产损失。第六条 以物抵债基于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在破产还债程序中,破产清算组以破产企业的非货币财产折价偿还银行债务,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二)在破产还债程序中,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议,以企业的非货币财产偿还银行债务,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并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三)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以外,根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

4、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债务人的非货币财产折价偿还银行债务。(四)债务人和债权银行签订协议,以债务人的非货币财产折价偿还银行债务。第七条 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辖内以物抵债工作的管理,履行规划、审批、协调和监督等职责。各级行信用发放部门负责办理以物抵债具体事务,如与债务人签订抵债协议,接收、保管和处置抵债物品,以及向信贷管理部门报送各种材料和数据。同级行有两个以上的信用发放部门向同一债务人提供信用的,可以由其中一个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协助,共同办理以物抵债。第八条 以物抵债业务规模较大的分(支)行,可以成立专门机构,专司抵债财产的保管和处置

5、。成立专门机构的,本办法关于信用发放部门保管和处置抵债财产的规定适用于该专门机构。第二章 以物抵债的范围第九条 银行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清收后仍然未能以货币形式受偿的债务,方可接受以物抵债。但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以物抵债的,不受本条限制。第十条 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股票和债券等;(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三)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四)交通运输工具;(五)生产设备和办公设

6、备;(六)原材料和产成品;(七)其他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等。第十一条 银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用于抵偿债务,但根据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一)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种欠缴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超过该财产价值的;(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三)财产已经先于我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五)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六)其他无法或长期难以变现的财产。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单独用于抵偿银行债务;但以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

7、体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偿债务。第三章 抵债金额的确定第十二条 抵债金额,是指抵债财产折价抵偿银行债权的数额。第十三条 根据法院和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以物抵债,确定抵债金额的依据是该生效法律文书。第十四条 债务人和银行约定以物抵债的,抵债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十五条 在与债务人协商抵债金额以前,应当对影响抵债财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进行调查分析。尤其要注意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种税收和费用是否已经按期交纳。以不动产、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抵债的,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为底价,与债务人协商确定该不动产或机器设备

8、的抵债金额。第四章 以物抵债的审批第十六条 抵债财产为足值、有效的存款单、国库券、国家债券、金融债券、银行本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等有价证券的,不需报批。根据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以物抵债,不需报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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