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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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考《西方法律思想史》简答题及答案西方法律思想史简答题及答案1、怎么理解西塞罗的国家观?答:(一)国家的定义和特点西塞罗说:“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国家具有四个特点:(1)国家乃是共同结合起来的人们的集合体,是一法人团体,而不是任何其他的集团;(2)国家权力来自人民,而不是来自上帝或其他神;(3)国家乃人民的事业,国家应依法对人民进行统治;(4)国家的目的有二,精神目的就是维护正义,物质目的就是保护公共的利益。(二)国家的起源根据西塞罗的分析,国家起源于人们的协定。2、罗马法学家的主

2、要历史贡献在哪里?答:早在公元前4世纪至3世纪中叶,罗马法学就已经形成了。公元前27年,奥古斯都建立元首制至公元284年戴克里被拥为帝为止称为罗马法学“古典时期”。正是在这个时期形成了罗马法学家集团。罗马法学家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显示了自己的特殊作用。起初,法学家只是对法律作些解释,进行咨询,编撰合法证书,解答疑难问题,指导起诉,以补法律之不足。到了奥古斯都统治时期,法学家有了“公开解释法律的特权”,而且这种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必须遵循。罗马法学家的主要法学理论(一)为罗马的奴隶制度辩护(二)为罗马皇帝的专制主义辩解(三)法的概念(四)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这是

3、罗马法学家对法进行的基本分类。(五)公法和私法。这是罗马法学家对法所作的另一种分类。(六)法的渊源3、阿奎那对法的定义和分类是什么?有什么特点?答:1、法律的定义阿奎那在《神学大全》中系统论述了法的性质和定义问题。他说:“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和不作其他一些行动的准则或尺度。‘法’这个名词(在语源上)由‘拘束’一词而来,因为人们受法的拘束而不得不采取某种行径。”“法律不外乎是由那统治一个完整社会的‘君”王’所体现的实践理性的某项命令。“法律不外乎是对于种种有关公共幸福的事项的合理安排,”由任何具有管理社会之责人予以公布。这些就是阿奎那对法的性质的论述和给法律所下的定

4、义。2、法的分类阿奎那继承并发挥了奥古斯丁的法的分类理论,将法划分为四种类型,这是他对法的基本理论作出的另一重要贡献: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在上述四种类型的法中,永恒法为最高,自然法次之,神法再次,人法为最低。自然法是永恒法的一部分,受永恒法的支配和制约;人法来自永恒法、自然法、审法,受永恒法、自然法、神法的支配和制约。3、法律的基本特点阿奎那认为:“法律有两个基本的特点:第一个是指导人类行动的规则的特点;第二个是强制力量的特点。”根据阿奎那的论述,法律的具体特点有:(1)法律必须是出自理性,必须是合理的;(2)法律是直接为公益而设;(3)法律是由一切公民的理智

5、或他们的代表人所创造的;(4)公布是法律的要素之一。4、怎样理解梅因法律的历史发展论?答:19世纪是历史学的时代,梅因作为19世纪著名的学者,他采用的法律研究方法就是一种历史的研究方法。他说,人类早期的法律基本观念对于法学家来说,就像原始地壳对于地质学家那样可贵。人类早期法律的观念,可能含有法律在后来表现自己的一切形式。这样一种调查研究的方法,与物理学和生物学的研究方法十分相似。人类最早的法律概念,是一种被梅因称为“地美士第”的有人格的神,这个地美士第原是希腊神话中宙斯的陪审官,后来被视为希腊万神中的司法女神。国王的判决是他直接灵感的结果,他把司法审判权交给国王或者上

6、帝的神圣的代理人,这就是地美士,其复数形式为地美士第,意指审判本身,是神授予法官的。但是梅因说,地美士第不是法律,而是个别的、单独的判决。地美士第或者判决概念之后的概念,就是“习惯”。近似案件的近似判决,就有了习惯的胚种或者雏形。在人类的初生时代,不可能有任何的立法机关,甚至一个明确的立法者,贵族是法律的受托人和执行人,他们垄断着法律的知识,对于决定争议所依据的各项原则有独占的权利。这是一种习惯法的时代,梅因说,“习惯法”为一个特权阶级所秘藏,这是一个真正的不成文法。“习惯法”阶段之后,便是“法典”的阶段。罗马《十二铜表法》是最著名的范例,在希腊,在意大利,在西亚,法

7、典到处可见。在这所有的国家,到处都把范例铭刻在石碑上,向人民公布,以代替一个单凭有特权的寡头统治阶级的记忆的惯例。这类法典的价值不在于其分类的匀称或者用词的简练,而在于它们为公众所知,通过它,人们知道应该做些什么和不应该做些什么。在西方的每个共和国的初期就获得了一个法典,这里除了罗马《十二铜表法》外,还有希腊的梭伦的阿提客法典,德里科法律。它们中间混杂着宗教的、民事的以及仅仅是道德的各种命令。在东方,各国社会编制法典,相对地讲,要比西方国家迟得多,并且也有自己的特点,其中的典型是印度的“摩奴法典”。当原始法律一经制出法典,所谓法律自发的发展便告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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