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与回应:晚清法制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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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挑战与回应: 晚清法制的变革第一节晚清法制变革的背景一、西方的入侵二、西方法文化的输入媒介:1.来华传教士、来华西方商人、洋幕宾2.领事裁判权3.国外归来的中国人(游历者〈王韬、梁启超〉;留学生〈容闳、伍廷芳、严复、留日学生〉;驻外使节〈郭嵩焘、黄遵宪、薛福成〉)4.外交活动5.翻译与出版(《四洲志》、《海国图志》、《瀛寰志略》;《申报》、《万国公报》、《时务报》、《新民丛报》、《外交报》、《东方杂志》;江南制造局、商务印书馆、修订法律馆、宪政编查馆)6.学堂的开设(综合性学堂、法政学堂)三、传统法观念的转变1.由固守成法到师夷变法(林则徐、魏源、洪仁玕、洋务

2、派、维新派)2.由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何启、胡礼垣、陈炽、谭嗣同)3.由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洋务派、沈家本、伍廷芳)4.由专制神圣到君宪共和5.由义务本位到权利追求6.由司法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康有为、章太炎、孙中山)7.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沈家本像伍廷芳像郭嵩焘像严复像第二节新律的制定一、指导思想“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中外通行”,“采彼所长,益我所短”▲1902年5月13日上谕:“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1909年2月17日上谕:“中国素重纲常,故于

3、干犯名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良以三纲五常,阐自唐、虞,圣帝明王兢兢保守,实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今寰海大通,国际每多交涉,故不宜墨守故常,致失通变宜民之意,但只可采彼所长,益我所短。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庶以维天理民彝于不敝。该大臣等务本此意,以为修改宗旨是为至要。”二、契机八国联军侵华中英《通商行船条约》(1902年)三、修律成果之一:民商事法律制度1.《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5编37章1569条)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总则共8章,分别是法例、人、法人、物、法律行为、期间及期日、时效、权利之行使和担保。债权共8章

4、,分别是通则、契约、广告、发行指示券、发行无记名证券、管理事务、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物权共7章,分别是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担保物权和占有。亲属共7章,分别是通则、家制、婚姻、亲子、监护、亲属会和扶养之义务。继承共6章,分别是通则、继承、遗嘱、特留财产、无人承认之继承、债权人或受遗人之权利。2.《大清商律草案》(1909年完成,5编1008条)分总则、商行为、公司法、票据法、海船法5编,总则包括法例、商业、商业登记、商号、营业所、商业帐簿、商业所用人、商业学徒、代办商等9章103条;商行为包括通则、买卖、行铺营业、承揽运送业、运送营业、仓库营业

5、、损害保险营业、生命保险营业等8章236条;公司法根据《公司律》编纂而成,共分6编16章312条;票据法根据海牙统一票据规则,并参酌德、日的票据法编纂而成,共3编15章94条;海船法分为总则、海船关系人、海员契约、海损、海难之救助、海船债权之担保等6编11章263条。3.单行民商事法规《钦定大清商律》,1904年颁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独立的商法典。但该律并未全部完成,只由《商人通例》和《公司律》两部分组成。前者共9条,带有总则性质;后者共11节131条,是我国第一部公司法。《公司注册试办章程》,由商部制定,1904年颁布,共18条。《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

6、04年7月颁布,共28条。《破产律》由商部和修订法律馆共同起草,1906年颁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破产法,,共69条。四、修律成果之二:刑事法律制度1.《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颁布,398条)第一,取消吏、户、礼、兵、刑、工六篇律目,从“名例”到“河防”分为30门;第二,把旧律中的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内容的条款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有别。但抢夺婚姻、奸占、违例嫁娶、盗卖强占田宅等属于刑事范围的案件,仍按现行刑律科罪;第三,删除过时的条款,如“良贱相殴”、“良贱相奸”等,并将“奴婢”改为“雇工人”,打破良贱相异的惯例,取消奴婢在法律上的不

7、平等地位,同时废止维护满人特权的有关条款;第四,删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改充军为安置,军、流、徒为工艺,笞、杖为罚金,满汉同一刑制,例缓人犯免于秋审,禁止刑讯,废除奴婢,变通枷号,废止站笼刑罚,将笞、杖、徒、流、死五刑改为罚金、徒刑、遣刑、流刑、死刑;第五,增加一些新罪名,如毁坏铁路或电讯、私铸银元、妨害国交等罪名;第六,仍然保留“十恶”的内容,并放在律首,处以重刑。2.《钦定大清刑律》(《大清新刑律》)(1911年颁布,53章411条)第一,仿照近代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总则17章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素和刑罚适用的一般原

8、则,分则36章规定了具体的罪名和量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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