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我国现行民事上诉制度的改革思路以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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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论文:我国现行民事上诉制度的改革思路以及完善-->内容提要:我国现行民事上诉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必须进行全面的变革。本文提出了改革的基本思路:从审判权与上诉权实现合理制约出发,完善现行的第二审程序,使之更符合公正与效率的要求;借鉴多数国家的立法例,实行有限的三审终审制;在建立三审制的同时,修改现行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建立再审之诉,规定明确的再审事由,对再审程序的启动予以严格限制。主题词:民事诉讼 上诉制度 再审制度 司法改革  上诉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担负着多样化的司法功能,并且需要在不同的价值目标之间进行平衡与取舍。由于现代社会的急剧变迁,许多国家的民事上

2、诉制度无论是在制度设计还是实际运作上均面临着种种问题,并进而影响着整个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行。在我国,由于制度设计上固有的缺陷,加之司法实践中颇具中国特色的请示报告之风盛行,再审程序启动的随意性较大,“终审不终”的现象普遍存在,故民事上诉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均存在着比其他国家更难以克服的问题。在审级的建构上,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都是四级三审或三级三审制,我国所采用的两审终审制已成为少数例外之一,几可谓独树一帜。鉴于我国两审终审制的结构性缺陷以及同我国特定国情相结合产生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借鉴现代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在完善我国第二审程序的基础上,构建适合我国

3、国情的第三审上诉程序。与三审终审制相适应,还应严格限制再审程序的启动。兹分述如下。一、完善第二审程序的思考在现代各国的审级制度中,第二审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重构我国民事上诉制度首先必须考虑的是如何进一步完善第二审程序,使之更符合公正与效率的要求。要实现这一目标,关键在于妥善处理上诉程序中当事人上诉权与法院审判权的关系。事实上,就上述我国民事第二审程序存在的缺陷看,可以认为是对上诉权与审判权关系的一种扭曲:一方面,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未受到合理的限制,上诉程序被不适当地频繁启动;另一方面,当事人进入上诉程序后应当享有的正当权利却未受到应有的保护。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维持审

4、判权与上诉权的平衡与相互制约,以保障民事上诉制度的公正性,同时在不损害公正价值的前提下提高第二审程序的效率,使其更易为当事人所利用。(一)审判权对上诉权的限制针对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中存在的小额案件难以及时审结以及上诉投机的现象,出于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正当权利实现的目的,许多学者借鉴外国小额法庭(SmallClaimsCourt)或小额诉讼的经验,主张在我国建立针对部分案件的一审终审制。也就是说,某些经过一审法院审理并获得裁判的案件,只要在法律规定的限制上诉的范围之列就不得提起上诉,裁判一经作出即产生效力。其基本法理在于:对于小额诉讼,当事人和国家都不愿支付与诉讼收益

5、不相称的诉讼成本,繁复的程序虽然以确保公正为目的,却可能违背当事人的本意;同时从司法资源配置来看,个案诉讼占用过多的司法资源意味着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公平。对于适用一审终审的民事案件的范围,也就是确定限制某些民事案件提起第二审上诉的标准,学界提出的条件概括起来有以下三项:第一,划定上诉的最低争议标的金额的标准,争议的金额在最低上诉标准之下的,不准许上诉;第二,划定简单案件范围,凡属于案件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不准许上诉;第三,允许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或者诉讼中以书面形式约定对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一审终审制。我赞同通过设立上诉许可制度来实现一审案件的分流,使那些数额较小、案

6、情简单的案件通过一次审理即告审结。但是对于学界提出的许可上诉的标准(事实上也就是适用一审终审的标准),有以下几点需要加以说明:首先,当事人提起上诉是行使程序选择权与处分权的重要表现,只要权利的行使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不构成权利滥用,就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因此,允许当事人约定使用一审终审制,确认放弃上诉权的效力并无不可,事实上这种做法也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其次,对于以案件争议标的价额作为许可上诉的理由,应当注意的是,在英美法系国家,案件争议标的额始终未成为当事人获得上诉救济的标准;而在这一规则发源地的德国,已经不再把诉讼标的价额作为许可上诉的绝对标准。因此,我国如果

7、考虑划定上诉最低争议标的价额,也应当像德国民事上诉制度改革那样,将排除小额案件获得上诉救济的金钱价值标准降低到足以保证司法效率的最小限额之内。同时规定即使案件标的价额小,但可能对当事人产生重要的影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亦不适用一审终审。最后,对于以案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作为适用一审终审的标准我觉得并无不妥,但问题是究竟应该由哪一级的法院来认定这一点?我们知道,上诉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当事人提供释放不满的渠道,如果由已经作出对上诉人不利判决的原审法院来决定上诉许可,恐怕难以获得当事人的认同,因此当事人在向原审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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