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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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试行)》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赣法(技)发[1990]8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训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为根据,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省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人体损伤程度的分级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第二条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由重至轻分为重全伤甲级、重伤乙级;轻伤甲级、轻伤乙级;轻

2、微伤甲级、轻微伤乙级、轻微伤丙级。第三条重伤甲级是指损伤当时严重危及生命;或者损伤引起严重威胁生命的并发症;或者经治疗后仍有严重肢体残废容貌毁损,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丧失,致使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损伤。第四条重伤乙级是指损伤当时伤情严重,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或者经治疗后仍有肢体残废容貌毁损,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丧失,致使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损伤。第五条轻伤甲级是指损伤当时伤情较重,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较大损害,对人身健康有较大伤害;或者损伤后致使容貌,肢体功能,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受到较大影响,尚

3、未构成重伤的损伤。第六条轻伤乙级是指损伤当时伤情较轻,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度损害,对人身健康危害较轻;或者损伤持致使容貌,肢体功能,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受到轻度影响的损伤。第七条轻微伤甲级是指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结构、器官的轻微损害或功能受到轻微影响的损伤。第八条轻微伤乙级是指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结构、器官的损伤较轻微或者功能受到短暂的轻微影响,经治疗在较短时间内可痊愈的损伤。第九条轻微伤同丙级是指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结构的损伤显著轻微,仅需一般治疗即可痊愈或不需治疗的损伤。第十条评定

4、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第十一条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第十二条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

5、决前或作出处理结论前完成。第二章头颈部损伤第十三条重伤甲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五十并拌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五十;(二)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严重的脑受压状和明显体征;(三)颅底骨折伴有脑脊液漏长期不愈;(四)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钟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五)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伴有严重的神经系统症状和明显体征,须行开颅手术治疗;(六)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

6、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七)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每月两次以上);(八)颅脑损伤导致肢体功能丧失或器官功能丧失;(九)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十)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状,如颈内动脉一海绵窦痿、下丘脑一垂体功能障碍等;(十一)损伤后,一眼盲,另一眼低视力为2级;(十二)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两眼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十三)损伤后,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另一眼低视力;(十四)两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十五)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均在91分贝以上;(十六)两侧耳廓缺损均达百分

7、之八十或者两侧耳廓损伤致使两侧耳廓均显著变形;(十七)外鼻大部分缺失;(十八)两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十九)两侧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二十)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兼有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二十一)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或者颧骨骨折错位愈合兼有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二十二)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良,单块面积大于25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35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45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1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20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30厘米。致使眼睑、鼻、

8、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二十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五十;(二十四)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二十五)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辞严重呼吸困难,出现胸骨上窝、锁骨上窝、肋间隙在吸气时明显下陷;(二十六)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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