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民法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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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民法概念辨析1.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重点)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定义指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指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条件1.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下落不明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信的状况。  2.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次日起算。1.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公

2、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  一般情况:下落不明满4年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事发之日起满2年  战争间下落不明:战争结束日起满4年  宣告程序利害关系人申请:  近亲属;  有关债权人、合伙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  近亲属及其他  公告期间为1年  宣告后果1.财产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代管。  2.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管  3.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1.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

3、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2.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消灭。  3.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4.个人合法财产按程序处理  宣告撤消重新出现或确知下落  ↓  本人或关系人申请  ↓  人民法院撤消1.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2.配偶未再婚---自然恢复;其他—重新  3.子女依法被收养→一般成立  4.原物第三人合法取得:补偿  继承:返还原物  5.利害关系隐瞒情况:返还原物、孳息、  补偿  2.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社团法人:指以一定数量的社员为基础成立的法人。l  社会团体法人: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

4、学艺术、学术研究等活动的各类法人。l    区别1。社团法人是大陆法系国家法人分类的一种,而社会团体法人则是我国民法规定的法人类型之一。  2.社团法人包括公益法人和私益法人,而社会团体法人则主要为各种非赢利性社会团体的法人。  3.无权代理与无效代理l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包括三种表现:  (1)未经授权的代理。(2)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3)超越代理权的代理。l  无效代理:是指拥有代理权的代理人违法行使代理权,已经或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为法

5、律所禁止的行为。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而为的代理行为。  (1)代理人有代理权  (2)代理人在违反法律有关代理权行使规则、要求的情况下行使代理权  (3)已经或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  定义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法律后果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本身的消灭  期间可变期间,  适用

6、终止、中断、延长不变期间,  不适用终止、中断、延长  适用依据权利受害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限---受害人不行使请求权权利人不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  适用条件当事人主张时,法院援用法院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起算时间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实体权利成立之时  5.诉讼时效终止与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终止: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  A.不可抗力  B.其他  C.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D.期间:终止以前+消失以后,终止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诉讼时效中

7、断: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  间丧失效力的情况。  A.事由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如起诉、主张权利、履行义务  B.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任何阶段均可  C.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注:如法院不受理、驳回、撤诉则不中断6.物权与债权  物权债权  权利性质支配权,无需他人帮助请求权,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  权利效力范围绝对权,义务主体不特定相对权,义务主体特定  权利客体物债务人的特定行为(给付)  权利效力具优先力、追及力无优先力、追及力  权利发生法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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