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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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人格否认”辨“公司人格否认”辨作者:郭升选中图分类号:df41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307(2000)03—0085—10“公司人格否认”(注:在我国,学者对公司人格否认有两种认识,即广义说和狭义说。广义说认为其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对公司人格的彻底剥夺;一是于特定法律关系中予以否认公司人格。狭义说认为,公司人格否认仅指后者,而且,将其与美国之“刺破公司面纱”相等同。此为多数学者认同,本文以狭义说为讨论对象。另外,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所指,而不包括无限公司、两合公司之情形。)是近几年来学界较多关

2、注的论题。学者们对其渊源流变、法理基础、适用条件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等方面都进行了比较全面和深入的论述,且似乎已达共识,尤其在称谓的选取上,以持“公司人格否认”者居多。〔1〕(p321)〔3〕(p291)然而,“公司人格否认”之称谓相对于其表达的内容,不仅有辞不达意之嫌,且在逻辑上混淆了公司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两个概念。本文通过对公司人格的含义、形成及否认的揭示,对公司人格与公司责任能力以及与股东有限责任的辨析,提出自己对公司人格否认的不同认识。一、“公司人格否认”介评:通说要义及成因分析(一)“公司人格否认”之通说要义公司人格否认,指

3、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使股东在某些场合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法律制度。日本学者鸿常夫在对日本著名的法人人格否认案的判决进行评说时,揭示了法人人格否认的本质和机理。“所谓法人格否认(即法人人格否认。笔者注)的法理,是指按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当认为某公司所保持的形式上的独立性违反了正义、平衡的理念时,或者公司所具有的法的形式超越了法人格的目的,非法地加以利用时,并不全面否定公司的存在,而是在认为它作为法人存在的同时,针对特定事例,否定其法人格的机能,以保障公司与股东在法律上一视同仁的地位”。〔2〕(p87)

4、我国学界有人概括其特征,认为“公司人格否认”语意昭示如下特征:(1)公司业已合法取得法人资格。(2)公司人格否认仅存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之中,是典型的个案否认,不及于公司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之评价。(3)公司人格否认的直接后果是追偿股东之责任,希望藉此突破股东有限责任的局限,在股东与公司之间进行责任的再分配。〔3〕(p295)因此,“公司人格否认”的效力是对人的,而非对世的,是基于特定原因的,而非普遍适用的。〔1〕(p327)公司人格否认源自于何?有人认为,始创于英国衡平法院于1668年就edmunds诉brown&tiuid

5、一案所作的判决。〔4〕(p358)有人则认为是美国法院所倡。〔5〕(p428)在英国,称其为“揭开公司的面罩(liftingthecorporation'smask)、“撩去公司面纱”(lifingthecorporation'sveil)或“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ion'sveil)。在美国,公司人格否认常被认为“公司实体之否认”(disregardofthecorporateentity)、“公司性之否认”(disregardofcorporateness),也有同英国称谓一致之“刺破公司面纱”。

6、在美国的实践中,另有诸如“另一个自我”(alterego)、另一个同一体”(alteridem)、等称谓。〔4〕(p358)在德国,公司人格否认常用“durchgriff”或“mibachtung”两词指称。前者意思是“穿过而抓”,后者是指“蔑视”、“轻视”两者反映的意思即为穿过独立的法人,向其背后的股东追偿债务,从而蔑(轻)视公司的人格。在法国公司法上,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通常被称为“独立财产性的滥用或法人人格的滥用”。日本称其为“法人格剥夺”、“公司法人格否定”,也有形象地称其为“透视”。从各国实践看,公司人格否认或称揭开公司面纱

7、有两种做法:其一,由立法作出规定。如英国1948年《公司法》(1976年修改)第31条规定,公司股东如果知道公司不足法定最少股东数(公开公司为7人,封闭公司为2人)之情形下经营业务已达6个月,则股东须对公司这一时期的所有债务承担责任。该法第322条规定,公司在清算中如果继续经营某业务,而这些业务具有欺诈公司债权人或其他人的目的或带有欺诈性质,则法院可以依清算官员、清算人、债权人或公司成员的申请宣布,任何有意参加上述业务活动的人员,应承担公司的全部债务或其他任何责任。德国公司法,针对母子公司关系中,子公司常被母公司操纵用来作为欺诈他人

8、、逃避法律或合同义务的工具之情形,在1965年《股份法》第2篇中直接规定了适用关联企业的责任,令母公司对子公司、支配公司对从属公司承担不同的责任。其二,公司人格否认仅作为例外,由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揭开公司的面纱”。从实践看,一般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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