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弊端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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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弊端的探讨企业年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企业年检制度,意在年度审视企业经营状况并就此备案公示,这是国家管理企业并维持企业经营秩序的必要手段,多数国家的企业法律皆有类似的制度。我国现行企业年检制度的实施对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于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的现行年检制度已很难适应现实的发展需要,福建省漳州市工商局结合工作实际对现行企业年检制度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希望能更好的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对登记注册对象的监督管理、维护市

2、场经营秩序发挥更好的作用。一、现行企业营业执照年检的不足之处(一)在法律法规方面。1.年检时间不太科学。一方面,《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规定:“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必须在这段时间内接受年检,这种集中时间进行年检在实际工作中带来许多问题,这一阶段刚刚过完春节是一年之初,企业忙于安排全年生产,工商部门忙于筹划全年工作,这样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大批集中报送材料、不容易发现问题等等,影响了年检质量。另一方面,集中年检造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及个体户的忙乱,年检质量得不到保证。一个工商所或驻区分局监管几百甚至

3、几千个企业、个体户,想在一、两个月内完成年检任务,只有突击。企业不管怎么样,也必须赶这班车。本来,年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施行监管的一个重要的、有效的手段,借助年检该了解的、该考核的、该核算的一次即可完成,但由于集中年检时间紧、任务重,一些本来在年检中可以完成的监管任务不得不打了折扣。而且集中年检造成工商管理顾此失彼。每到这一季度,年检成了工商部门、尤其是工商所的中心工作,势必造成紧于年检,疏于日常管理。2.处罚标准高低不一。一是《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检

4、,逾期不接受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有大小,大的几百万元甚至更多,小的只有三万元,你罚他1万元,企业就有点承受不起。二是公司制企业逾期不接受年检的,可以按《公司法》吊销营业执照。合伙企业逾期不接受年检的,可以按《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逾期不接受年检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只有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条款,没有撤销企业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条款。三是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贴花手续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

5、二十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营业执照正副本。第二款: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其营业执照正副本退回原登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就是说一没有罚款,二不能吊销条款,造成市场主体在法律面前不平等,工商部门也难以管理和操作,遇到具体问题束手无策。3.未正常经营的时间规定不现实。《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管理条例》都规定了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是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

6、机关收缴营业执照。一是有的企业或个体户领取营业执照后,忙于购设备、建厂房等事务,有时需大半年甚至一年的时间特别是一些外资企业光是买地建房再报有关部门审批等还不是一年半载能解决的问题。二是有的企业或个体户在年检时因经营需要,经营地点发生了变化,新的经营地点又不在同一个辖区,没有及时来办理变更,使原管理人员误认为其不经营而办理吊销营业执照,势必造成企业或个体户的经济损失。4.对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的个人独资企业无法吊销营业执照。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修订的《年检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7、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年检办法》作为国家的部门规章,当然不能设定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涉及到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必须要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年检,《中华人民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规定,且这部法律没有相关的配套法规,只有国家工商局制定公布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四十条对个人独资企业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检,也仅作了罚款的规定。综上所述,按照《年检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为接受年检以及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未接受年检的,最终仍无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另外《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8、》第三条指出:“企业年度检验,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制检查,确认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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