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新旧标准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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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泥新旧标准对比一览表2008年6月1日序号项目新标准旧标准备注1标准名称和内容的变化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2强制范围条文强制:第7.1、7.3.1、7.3.2、7.3.3、8.4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全文强制3水泥的定义增舍增加了通用硅酸盐水泥的定义(本版第3章),同时取消了各品种水泥的定义各品种水泥的定义见GB1

2、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第3章4章节的变化将组分与材料合并为一章(本版第5章),增加了组分(见5.1的表1)和“硅酸盐水泥熟料”内容(见5.2.1)见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第4章5普通硅酸盐水泥(P.O)混合材掺量“活性混合材料掺加量为>5%且≤20%,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8%且符合本标准第5.2.4条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或不超过水泥质量5%且符合本标准第5.2.5条的窑灰代替”(本版第5.1条)“掺活性混合材料时,最大掺量

3、不超过15%,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5%的窑灰或不超过水泥质量10%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来代替”(原版GB175-1999中第3.2条)新标准混合材总掺量提高到20%,但非活性混合材掺量由10%降至8%6矿渣硅酸盐水泥(P·S)混合材掺量矿渣掺加量改为“>20%且≤70%”,并分为A型和B型。A型矿渣掺量>20%且≤50%,代号P.S.A;B型矿渣掺量>50%且≤70%,代号P.S.B;混合材材料应为符合GB/T203或GB/T18046的活性混合材料,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8%且符合本标准第5.2.3条的活性

4、混合材料或符合本标准第5.2.4条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或符合本标准第5.2.5条的窑灰中的任一种材料代替。(本版第5.1条)矿渣掺加量为“20%~70%”,代号P.S(原版GB1344-1999中第3.1条);材料要求为“符合GB/T203的粒化高炉矿渣”(GB1344-1999中第4.2条)混合材种类拓宽(粒化高炉矿渣、矿渣粉、粉煤灰、火山灰质混合材、石灰石和砂岩,但掺入量有限制(<8%),且8%部分只能加入其中的一种混合材)7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P·P)混合材掺量掺量改为“>20%且≤40%”;火山灰质混合材料

5、为符合GB/T2847的活性混合材料。(本版第5.1条)原掺量为“20%~50%”(GB1344-1999中第3.2条);材料要求为“符合GB/T2847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GB1344-1999中第4.2条)新标准要求火山灰质混合材为活性混合材8粉煤灰硅酸盐水泥(P·F)混合材掺量掺量为“>20%且≤40%”;粉煤灰为符合GB/T1596的活性混合材料(本版第5.1条)原掺量为“20%~40%”(GB1344-1999中第3.3条);材料要求为“符合GB/T1596的粉煤灰”(GB1344-1999中第4.

6、2条)新标准要求粉煤灰混合材为活性混合材9复合硅酸盐水泥(P·C)混合材总掺量总掺量改为“>20%且≤50%”;混合材材料为由两种(含)以上符合本标准第5.2.3条的活性混合材料或/和符合本标准第5.2.4条的非活性混合材料组成,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8%且符合本标准第5.2.5条的窑灰代替。(本版第5.1条)原掺量为“应大于15%,但不超过50%”(原版GB12958-1999中第3章);混合材材料要求符合原版GB12958-1999中第4.2、4.3、4.4条要求10粒化高炉矿渣粉材料中增加了粒化高炉矿渣

7、粉(本版第5.2.3、5.2.4条)原版无“粒化高炉矿渣粉”11复合硅酸盐水泥材料变化取消了原来复合硅酸盐水泥中允许掺加的“粒化精炼铬铁渣、粒化增钙液态渣、粒化碳素铬铁渣、粒化高炉钛矿渣等混合材料以及符合附录A新开辟的混合材料”,并将附录A取消。原版GB12958-1999中第4.2、4.3条和附录A12石膏种类变化增加了M类混合石膏,取消了A类硬石膏。即“天然石膏:应符合GB/T5483中规定的G类或M类二级(含)以上的石膏或混合石膏。”(新版第5.2.1.1条)原版“天然石膏:应符合GB/T5483中规定的

8、G类或A类二级(含)以上的石膏或硬石膏。”(GB175-1999、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4.1条)13助磨剂掺量变化助磨剂允许掺量改为“应不大于水泥质量的0.5%”(新版第5.2.6条)助磨剂允许掺量为“不得超过水泥质量的1%”(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4.5条)助磨剂掺量减小14普通硅酸盐水泥强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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