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征管现状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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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购置税征管现状及对策一、车辆购置税的历史沿革  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向有关车辆征收车辆购置税,原有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取消。至此,由交通管理部门征收十五年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被国税部门的车辆购置税所取代,其间经历了从“费”(2001年前车辆购置附加费)到“税”(2001年后车辆购置税)、从车辆生产厂和海关征收到交通部门代征(2005年以前)到最后的国税部门直接征收(2005年以后)的过程。  附加费改为车购税后,“税”比“费”具有更加规范的特征,清费立税,不仅增加了征收费用的严肃性、透明度,而且税

2、款收归国库,还大大避免了坐支挪用的可能,保证了税款专款专用。进一步理顺政府分配关系,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二、车辆购置税征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中属地征收管理的相关精神,我市车辆购置税从2007年8月1日起正式由所属地国税机关直接负责征收管理,除城区、郊区外其他十一个县区所有车辆均可在居住地办理全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业务,改变了以往只对农用三轮车、摩托车进行征收的现状,极大地方便广大纳税人办理缴税等相关事宜,根据我县目前的运行情况看,车辆购置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后,通过各级领

3、导的高度重视,各部门的密切配合,车辆购置税的日常征管在我局有序进行,截止12月31日,我局共征收车辆购置税382辆次,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252辆次,增长293.85%,征收税款205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收184万元。其中新增汽车296辆,征收税款187万元。但是,在几个多月的运行过程中,也发现车辆购置税还存在许多亟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一)车辆购置税征管力量和手段不强,造成了车辆购置税大量流失。  1.税务部门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手段。目前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纳税人购得机动车辆后,一次性到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纳税。从车辆购置税征管实际上看,由于机动车主

4、到交警部门办理车牌手续,需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凭证,致使纳税人必须到税务部门交税;但如果交警部门的把关不严,税款就有流失的可能。所以,对于车辆购置税的征管,税务部门只有依赖于交警部门和纳税人主动纳税,如果他们把关不严或机动车车主不主动办理牌照手续,加之税务机关无权上路检查,车购税的管理,只能停留在“守株待兔”的状态上,使车购税征管,税务部门缺乏自身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手段。5  2.应税车辆逃税现象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事实上,在厂区、矿区、施工工地等从事内部作业的

5、车辆,由于不需要去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当然也就不去申报缴纳车购税;还有乡镇和农村车主购买的农用车和摩托车,由于行驶在乡村小路,车主买车以后根本就不需要上牌照,也就不去申报缴纳车购税。  3.忽视了车购税与增值税、所得税之间的衔接管理和监督。车辆购置税是以车辆为课税对象,是以车辆(财产)所有人在购置环节取得的收货凭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作为计缴税额的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基层税务机关往往忽视了车购税与增值税、所得税衔接之间的管理和监督。只习惯于对增值税、所得税的征管和稽查,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力度和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汽车经销商常采取分解开票的方式,在不逃漏本环节

6、应税销售额的基础上,帮助车辆购置者少缴纳车辆购置税。存在着税务管理和税务稽查的职能的空档,缺乏车购税与增值税、所得税之间的衔接管理和监督。  (二)实地验车难度较大。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实地验车是检验应税车辆的实际配置与申报配置是否一致,是确认最低征计税价格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基层征收单位在执行这项规定时,除了需要配备具有专业性知识的技术鉴定工作人员外,还必须具备一定规模的验车场地和验车设备条件。实地验车,目前已经是各基层税务机关较为困惑的难事,因为这不仅涉及到税务机关增加征税成本修建扩建验车场地的问

7、题,最重要的是要考虑到车辆和人员安全,周边道路交通是否畅通,是否扰民等社会安定问题。  (三)农用三轮车免税的界定标准不符合实际。  2004年9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4]66号文件下达了《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该通知中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农用三轮车界定为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财税[2004]66号通知界定的农用三轮车产品,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的产品,中国农机工业协会农用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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