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应对律师阅卷权的扩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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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应对律师阅卷权的扩张(1)  摘要: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在庭审前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相互披露、交换各自掌握的证据材料和信息的制度。该制度对防止诉讼中突然袭击,对控辩双方的平等武装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益。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特别是2008年6月份新《律师法》的实施,赋予律师全面的阅卷权后对公诉人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和挑战。从某种方面说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对辩方已失去了意义,没有多大必要。但新《律师法》实施后的刑事证

2、据开示制度对公诉人来说却意义重大,公诉人可用它来应对律师阅卷权的扩张给控方带来的不利影响。  关键词:证据开示;必要性;公诉人;制度构建    一、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概念    证据展示一词源于英美法系,又称证据披露或证据先悉,证据交换等,它是当事人主义刑事审判模式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和制度。《布莱克法律辞典》对证据开示的解释是:了解原先所不知道的,揭露和展示原先隐藏起来的东西;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它信息,从而为审判作准备。因此,所谓证据开示,在

3、刑事诉讼中是指控辩双方在开庭审判前或审判过程中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相互披露各自掌握或控制的诉讼证据和有关资料的活动  [1]使控辩双方在庭审调查前相互交换并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及相关信息,以保障审判公正、高效运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现状    一般认为,证据开示是当事人主义或类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诉讼的产物。我国96年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引进了对抗式庭审机制,实现了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然而在证据制度上,却迟迟没有作出相应的调整,仅有一些类似于证据开示的规

4、定。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修订后的《律师法》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将律师的阅卷权,不再限于审查起诉阶段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而扩大至与案件有关案卷材料,审判阶段不再限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而扩大至与案件有关

5、的所有材料。这意味着修订后的《律师法》使控方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从现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半公开状态变为全面公开状态。这一转变使律师可以全面获得控方所撑握的证据,况且修订后的《律师法》赋予律师更强调查取证权,这将使律师可以取得更多有利犯罪嫌疑人的证据,而律师并没有义务向控方呈示这一切。控诉方单方面承担证据开示义务的制度本身就有缺陷,法律还规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控诉部门承担,辩护方不承担相关责任,这势必增加了控方举证的难度。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目前的证据开

6、示是一种单向的证据开示,开示的主体仅限于公诉机关,律师不具有开示证据的义务和职责。同时我国目前的证据开示的范围也十分有限,极少一部分地区的办案机关与律师事务所通过协议形式正试行相关证据开示制度。对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法律后果,对证据开示的主体、时间、方式、场所等均无法律明确规定。    三、实行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一)有助于控辩双方平等武装,实现有效公诉  实行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可以使控辩双方更充分地作好庭审准备,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的资源平衡,使庭审真正体现出对抗的

7、局面,确保控辩双方尽可能做到平等武装,从而保障对抗式庭审方式的有效运作。对于中国的刑事审判制度而言,如果没有完备的证据开示制度,对抗式诉讼程序永远只能存在于书本而不是司法实践中。[2]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修订后的《律师法》,均只规定了公诉机关向律师开示证据的义务,没有规定律师也有向公诉机关开示证据的义务。这不仅有悖于证据开示制度的初衷,与各国证据开示制度的惯例不相符,更是有悖于证据开示制度的发展方向,这也给辩方实施证据突袭提供了合法理由。实践中,辩护律师庭上突然提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等无罪抗辩证

8、据,导致控方措手不及的现象也并不少见。证据开示的片面要求成为了公诉人进一步开示其控诉证据的制度障碍和检察官的心理障碍,反过来又妨碍公诉人向辩护人的证据开示的积极性,从而使证据开示制度在实践中难以真正贯彻执行。  控辩双方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能进行充分的证据开示,也就不可能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交换实质性的意见,在不了解辩方证据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错误地提起公诉的可能性就会增大。设立证据开示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控辩双方就进行必要的证据开示,不仅可促使检察官转变司法理念,而且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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