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监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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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监管研究胡家夫骆红艳摘要:文章从证券投资基金交易涉及的三个主要关系人及其法律地位入手分析,引出证券投资基金交易中的重要问题——关联交易问题。在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及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监管的对比和简要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的监管方式进行了探讨,提出对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可采用“放手”式监管方式,并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不同角度提出了相关制度建设建议。关键词:基金管理人;基金持有人;关联交易;监管作者简介:胡家夫,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供职于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骆红艳,供职于中国证监会深圳监

2、管局。中图分类号:DF438.7文献标识码:A关联交易是证券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关联交易事关基金投资人的切身利益,事关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成熟市场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都非常重视证券投资基金的关联交易,并制订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基金关联交易的监管缺乏系统的有针对性的监管规定。本文通过对不同国家或地区基金关联交易的比较分析,试图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的监管与规范作以简要探讨。基金关联交易的产生一、基金交易中的三个主要关系人及其法律地位证券投资基金起源于信托,是专业机

3、构汇集资金为受益人利益进行专业理财的一种方式,美国将其称为“共同基金”,英国和我国香港将其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日本和我国台湾称之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也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中国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统编教材将证券投资基金定义为“通过发售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集合投资方式”《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统编教材(2003)。。下文所称“基金”,均指证券投资基金。从基金的定义来看,基金涉及四个关系人,但由于基金投资人和基金持有人往往是同一

4、人,因此,基金涉及的主要关系人实际上只有三人,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一般认为,由于基金持有人享有基金收益权,是基金交易关系中的受益人;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财产,根据信托依附于信托财产法律上所有人——受托人,无财产即无信托的原则,托管人即是基金交易关系中的受托人;但是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不同的法系有不同的论断。英美法认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持有人之间是自愿建立的一种私法关系,由于基金管理人均在契约中(公司型基金是顾问契约,契约型基金是信托契约)承诺为了投资者利益从事投资活动;并且,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持有人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基金持有

5、人不得不接受基金管理人投资行为的任何后果,因此,英美法认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持有人负有信赖义务,基金管理人处于独立的被信任者地位,即法律为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对基金管理人苛以自愿关系中最严格的当事人行为标准——被信任者标准英美法根据自愿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应多大程度上承认并尊重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将管制当事人行为分为三个层次的标准,即“显失公平标准”、“善意标准”和“被信任者标准”。三个层次的标准是逐步递近的,前两个标准均允许一方为其自身利益而行事,但必须尊重或考虑另一方的利益,“被信任者标准”要求一方必须无私地、忠诚地为另一方的利益而行事。10,基

6、金管理人必须无私地、忠诚地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而行事。大陆法系继受了英美法系中的信托法,但是没有引入被信任者法,对于基金的三个主要当事人的关系,大陆法系主要是从信托法的角度进行定义。日本引入了二元结构论,认为基金管理人具有双重身份。从信托法上讲,基金管理人相对于基金托管人是委托人;同时,相对于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又是受托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平行受托人。虽然大陆法系中未提到基金管理人处于独立的被信任者地位,但是,为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也对

7、作为受托人的基金管理人提出了履行信赖义务的要求,如我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我国《信托法》第二十五条。,“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我国《信托法》第二十六条。,《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时要恪尽职守、诚实信用我国《基金法》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日本《证券投资信托法》规定“委托公司应当为证券投资信托受益人之利益,忠实执行有关证券投资信托之指示”日本《证券投资信托法

8、》第十七条第一项。。虽然在不同的法系中,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不同,但是,无论是从被信任者标准还是从对作为受托人的特别规定中,都可以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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