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再谈犯罪构成—犯罪客体不应是犯罪构成要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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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再谈犯罪构成—犯罪客体不应是犯罪构成要件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犯罪主体  论文摘要:目前,由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的犯罪构成理论已被刑法学界普遮认同。但从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和发展、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由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构成的犯罪构成理论更易于我们理论上的理解和实践上的运用。  犯罪构成要件多少年来,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理论的重要内容而被视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随着法学的发展,刑法学界对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也得以深人,学者们各抒己见,莫衷一是,其中对犯罪客体的争论尤为激烈。本人认为犯

2、罪客体不应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下面根据本人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及现行刑法规范的理解来谈谈自己的看法。一、外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和发展从历史的渊源来看,犯罪构成是中世纪意大利诉讼过程中的一个具有刑事意义上的专用术语。1796年德国学者克来克将其译成Tabestand,是“构成要件”之意。但真正赋予其实体法上意义的是德国刑法学者费尔巴哈和施就别尔,费尔巴哈曾指出“犯罪行为就是违法行为中所包含的各个行为或实事的诸要件的总和”。尽管如此,直至19世纪,也没有建立起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  自20世纪初,德国刑法学者别林格以“构成要件”概念为中心建立“构成要

3、件—违法—责任”这一现代意义上的犯罪论体系以来,犯罪构成理论才得到了相当的重视和研究,形成了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据此理论,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一个条件。但在这种犯罪构成理论中,是没有犯罪客体这一要件的。在国外,提出犯罪客体要件且把犯罪客体归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是前苏联的法学学者.苏维埃政权建立后,刑法学者A.A.皮昂科夫斯基提出,具体人的刑事责任取决于其行为是否具备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犯罪的基本条件如下:(1)一定的犯罪主体;(2)一定的犯罪客体;(3)犯罪主体行为主观方面的一定特征;(4)犯罪主体行为客观方面的一定特征。从此,前苏联的

4、法学学者们开始了对犯罪构成的研究。后来,前苏联著名刑法学家特拉依宁对犯罪构成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全面系统地提出犯罪构成理论,他认为犯罪构成因素存在于四个方面,即犯罪构成因素分为表明犯罪客体的构成因素;表明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因素;表明犯罪主体的构成因素和表明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因素。更有著作认为,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包含以下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构成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二、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继承了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50年代初,我国学者开始了对犯罪构成理论的初步探索。1957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

5、刑法教研室编写并出版的我国第一部刑法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首次勾勒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基本轮廓。认为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所立犯罪所必须的一系列实事特征的总和”。此后,经诸多中国刑法学者近几十年的探索、争论和完善,形成了目前国内通说“四要件”3论。任何犯罪都应有犯罪构成,每一种犯罪构成都是犯罪主观条件与犯罪客观条件的统一。犯罪主观条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条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任何犯罪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要件不构成犯罪,犯罪构成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

6、,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志。  三、对犯罪构成“四要件”论的质疑  自1982年犯罪构成“四要件”论提出后,逐渐成为刑法理论的通说。但随着犯罪构成理论的深人研究和发展,通说的观点受到了挑战,出现了“二要件”论、“三要件”论、“五要件”论等多种观点。其中的焦点是关于“犯罪客体是否犯罪构成要件”的争论,确切地说应是关于“行为侵犯的合法利益方面是否存在犯罪客体要件”的争论。我国刑法界传统的观点认为,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但笔者认为,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上讲,

7、犯罪客体或所谓“犯罪客体要件”都不是也不应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  首先,从理论上讲,犯罪客体是属于不同于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之范畴,犯罪客体与其它三个要件不是并列的关系。关于这一结论,我们很容易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客体理论自身中得出。刑法理论中的通说认为:“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在此,我们很明显的看出,我国刑法学者们在界定“犯罪客体”的含义时运用了“犯罪行为”,而“犯罪行为”是由一系列犯罪构成要件所构成的行为,此意思可简单描述为:犯罪构成要件—犯罪行为—犯罪客体。这样,“犯罪客体”可

8、以表述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由一系列犯罪构成要件所构成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显然,犯罪客体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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