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论文:论我国保险法禁反言规则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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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论文:论我国保险法禁反言规则的完善[摘 要] 我国保险法已经引入了禁反言规则,但规定过于单薄。从禁反言的内涵来分析,它在保险法上至少包括事实禁反言和允诺禁反言。从它在保险法中的适用来看,禁反言涉及保险人的多项权利义务,适用于保险运作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和各个方面。完善我国保险法上的禁反言规则首先要明确禁反言的适用条件,然后厘清禁反言适用的各类情形,并对禁反言之适用设定必要的限制。[关键词] 禁反言;事实禁反言;允诺禁反言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在第16条第6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2、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条款系借鉴英美保险法上的禁反言规则所增加之规定,也是我国保险法中首次引入该规则。它降低了投保人在缔结保险合同时的告知义务要求,提高了对保险消费者①的保护,这无疑是一个进步。但仅凭这一款规定恐怕还不能称为是一项较为完善的规则的,我们有必要在中国保险法中构建系统的禁反言规则。一、保险法禁反言规则的涵义辨析禁反言规则的英文为estoppe,l其基本含义就是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行为或承诺使其难以开口主张或辩解事实的真实性。[1]其核心在于,禁止曾做出某种表示的人在相对人已给予信赖并因此而有所行为的情况下,做出否认表示或不一致的表示。禁反言最初是证

3、据法上的排除性规则,首先应用于诉讼领域。按照《朗文法律词典》的分类,禁反言有四种类型:第一类为记录禁反言(estoppelbyrecord);第二类为契据禁反言(estoppelbydeed);第三类为事实或行为禁反言(estoppelbymatterinpaisorestoppelbyconduct);第四类为衡平法禁反言(equitableestoppel),衡平法禁反言又包括允诺禁反言(promissoryestoppel)和财产权禁反言(proprietaryestoppel)。[2]在这四种禁反言中,前两类和最初使用时的第三类都属于证据法上的禁反言。这种禁反言主旨是禁止当事人翻供,

4、故有人译为禁翻供规则。后来由于禁反言规则常常在实体法上发挥效力,于是也发展于实体法。[3]在实体法上,作为一般意义上的禁反言可以概括为:任何人都不得有失公正地否认他先前所承认,且已被他人给予信赖并据此行为的事实或情势。[4]实体法上的禁反言规则主要用于契约领域,后来由于其满足了保险法对诚信的苛刻要求而被引入保险法之中。关于保险法上的禁反言如何理解,有学者称:禁反言“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5]另有人认为:“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6]尽管二者对禁反言的当事人看法不同,但都强调了要有放弃

5、权利的允诺存在。笔者认为,这实际上混淆了弃权规则(waiver)和禁反言规则。弃权的含义,顾名思义是自愿放弃某项既存的权利,无论明示或默示,权利人皆应有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若无则无弃权可言。而禁反言则不同,我们当然应禁止放弃权利的人推翻其允诺,但在没有任何允诺的情况下,禁反言制度亦可适用。在实体法禁反言规则中有事实禁反言一类,即保险人对事实之陈述不可推翻,故亦有人称为陈述禁反言。例如,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就保险条款向保险消费者做错误说明,如保险消费者据此签订合同,则依据禁反言规则将禁止保险人主张与其说明不一致的权利。所以禁反言强调的是某一事项的不容否认性,或为允诺,或为事实,总之不可推翻;而弃权

6、则表明权利人一旦放弃权利即不可回复。所以笔者认为,保险法的禁反言规则应当定义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和保险合同存续过程中,保险人对某一事实加以陈述或做出某种允诺,若保险消费者出于对保险人的陈述或允诺的合理信赖而为行为,则不允许保险人推翻先前的陈述或允诺的一项规则。保险法的禁反言主要包括事实禁反言(estoppelbymatterinpais)和允诺禁反言(promissoryestoppel)。二、禁反言规则在保险法中具有普遍适用性通过对禁反言涵义的辨析我们能够明显感受到该规则是一个内涵很丰富的体系,不仅在适用对象上包含事实禁反言和允诺禁反言,而且在保险运作的各个阶段和各个方面都可适用。(一)禁

7、反言涉及保险人的多项权利义务在这里首先要说明一个问题,即禁反言规则应当仅适用于保险人,而不适用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因为禁反言在英美法系主要是一项衡平法规则,其目的在于平衡事实上有所倾斜的权利配置。所以只有在合同中居于优势的一方才应受禁反言规则的限制。在保险合同当事人中,保险人无疑是强势群体。这是因为:首先,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合同条款之制定完全操于保险人之手,投保人通常是无权与之讨价还价的。并且作为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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