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法典篇章体例的变化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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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战国时期至隋朝的法典篇章体例变化摘要在战国时期,魏国李悝主持编制的《法经》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后代各国的重要法典大都是建立在《法经》的基础之上。古代中国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不断在发生变化。自战国时期《法经》至汉代《九章律》篇目逐渐增多,而从曹魏时期《新律》十八篇后,篇目又渐渐减小,直至隋朝《开皇律》标志着这一发展过程的完成。本文将介绍自战国《法经》至隋朝的法典篇章体例的变化内容、特点及影响。一、战国时期的《法经》《晋书刑法志》曰:“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梁启超先生在《梁启超论中国法制史》

2、中也说“语中国法制史上最重要之人物,则李悝其首屈一指矣。”可见李悝所著《法经》在中国历史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法经》一曰立后此成文法之基础。“然则二千年间之法律,无不以李悝所制定者为蓝本,不过因缘时代之需要,而有所损益云尔。”“故后世一切法典之对于《法经》,非徒母子血统关系,而实一体化身的关系也。”二曰集前此成文法惯习法之大成。“悝之《法经》,既撰次诸国法而成。”《法经》共有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基本内容可归纳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晋书刑法志》记载“以为王者之政,

3、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惩治盗贼是《法经》的首要任务,有了盗贼犯罪,就必须囚捕查办。所以《法经》把盗贼最多法律内容置于各篇之首。第二部分即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晋书刑法志》记载“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第三部分即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的法律规定。《晋书刑法志》有“又以《具律》具其加减”的说法。从法典结构看,《法经》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囚捕程序、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容分立篇目,包含了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序法、刑

4、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等各方面的内容,首次创立了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对后世各代的法典编纂与立法技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法经》作为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它不仅成为秦国商鞅变法的直接蓝本,而且也为后世的魏晋南北朝各代立法所宗。《法经》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二、汉朝《九章律》汉朝统一大业完成后,据说萧何制定在参考秦律的基础上,“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汉书刑法志》)。《九章律》是汉朝的基本法典,分为《盗律》、《贼律》、《囚律》、《杂律》、《具律》、《户5

5、律》、《兴律》、《厩律》。前六篇的篇名与《法经》完全一致,继承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结构。《九章律》较《法经》新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涉及户籍、赋税、徭役、兴造等内容。《九章律》纠正了秦朝法制法令数量繁多而缺乏体系性的弊端,发挥了法律体系的框架作用,是一部综合法典。汉惠帝时期,叔孙编订了《傍章律》十八篇;汉武帝时,张汤编定了《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编定《朝律》六篇。《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合为汉律六十篇,构成了汉朝法律体系中最为稳定的部分。《晋书刑法志》记载:“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是说汉朝建立以来,

6、经历了三百零二年,法令逐渐增加,科条无穷无尽。又说:“刑法繁多,宜令三公、廷尉集平律令,应经合义可施行者,大辟二百,耐罪、赎罪二千八百,合为三千,与礼相应。其余千九百八十九事,悉可详除。”说汉朝刑法繁多,应该命令三公、廷尉同意律令,应合经义可以施行的,死罪二百种,耐罪、赎罪二千八百种,合计为三千种,典礼相应。其余的一千九百八十九条,全部可以删除。汉朝法令科条繁多,虽然规范到了各个方面,也造成法条冗杂,管理实施不便的弊端。可以看出,此时的立法技术和水平仍然处于一种较为落后的状态。三、曹魏《新律》十八篇“次于李悝《法经》,而从事编纂法典之大业着,魏晋间之新律是

7、也。”(《梁启超论中国法制史》)《新律》是在汉初萧何所著《九章律》的基础上,“都总事类,多其篇条”而成,一般通称魏律。其中“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新增了十三篇,加上先前律法的五篇,一共十八篇。新增的篇目有《刑名》、《劫略》、《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兴擅》、《留律》、《惊事》、《偿赃》、《免坐》。《新律》中,改《具律》第六位为《刑名》第一,将具有总则性质的《具律》改名《刑名》,冠于全律之首,解决了“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的弊端,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是我国古代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重大创新。这种将

8、总则置于卷首的做法,为后代律典所沿袭。它的第二项改革内容是精简“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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