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设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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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二条 本企业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第三章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第七条 合伙目的: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第九条合伙人共  个,分别是:1、。住所(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2、。住所(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1、合伙人:。以货币出资万元,以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2、合伙人:。以货币出

3、资万元,以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第七章合伙人责任承担和追偿第十三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

4、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约定为:承担100%赔偿责任。第八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第十五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第十六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

5、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第十七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第十八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

6、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第二十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第九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二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

7、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十三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

8、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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