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州农机局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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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克州农机局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克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根据国务院“三个严禁”、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规定及自治区财政厅、农机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落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必须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约束、审计和检查,主管部门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第三条各县市农机部门应认真受理群众关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咨询、举报或投诉,及时办理上级批转的群众信访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正常的投诉举报。第二章

2、投诉处理  第四条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工作应遵守《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有关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信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州财政、纪委监察、国税、工商、农机部门投诉:1、对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出现的补贴程序不规范,透明度不够,补贴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办事推诿、拖拉、效率低下,工作态度“冷、横、硬”、行为粗暴等行为,可向克州农机局投诉。投诉电话:0908—4222819、4232357。2、对在补贴工作中出现“吃、拿、卡、要”,故意刁难,乱收费,空套国家资金,补

3、贴机具以小套大、两年内转卖倒卖补贴机具、借用他人身份享受补贴等违规违纪行为,可向州财政局、纪检委投诉。3、补贴机具经销商不具备经营资质、违法违规经营、未及时开据购机发票或所售补贴机具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出现问题的可向克州农机局、克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投诉电话:0908—4222819、42323570908—4235371(质检)4、有关人员和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可向当地财政、纪委、农机等部门投诉。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没有明确的诉求和被投诉方的。 

4、 2、在国家规定和生产企业承诺的“三包”服务之外发生质量纠纷的(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除外)。  3、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处理的。  4、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5、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七条投诉处理遵循分级管理原则,受理部门可以转批下一级部门办理,但县(市)级不允许再向下转批。接受交办投诉举报案件的部门应认真负责办理,办理结果应及时报告交办部门,交办部门应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

5、,对要求联系反馈的举报,处理后应及时反馈结果,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投诉处理工作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批不应超过2个工作日,转批后处理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投诉举报案件可适当延期,但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已经触犯国家法律的案件应及时转交同级司法机关办理。  第九条各级农机部门应建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制度。  投诉处理机构和办理人员,应完整妥善保存投诉处理卷宗,做好投诉人信息保密工作。每季度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投诉处理情况,重大案件应专题汇报。第三章附则  第

6、十条 各县(市)农机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克州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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