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ID:15662234

大小:30.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8-04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_第1页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_第2页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_第3页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_第4页
资源描述: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日期]20011121[实施日期]20020101    第一条为了适应电信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电信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制定本现定。  第二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除必须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  第四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O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OO

3、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O%。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

4、条件。  第八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符合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O%以上的出资者。  第九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5、(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O%以上的出资者。  第十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第十一条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

6、究报告;  (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合营各方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四)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前款规定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在18O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在9O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设立外商投

7、资电信企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中方主要投资者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先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他文件,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并书面通知后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但是自审查认可通知之日起至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之日止的期间不得超过1年,且该期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批期限之内。  第十三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

8、)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三)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O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