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权基本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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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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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受益权基本问题探讨保险受益权是保险理论与保险实践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术语,我国《保险法》对之作了初步规定,但因漏洞颇多,致使保险理论与保险实践产生许多争端,诸如应如何对保险受益权定位定性,如何界定其与继承权之间关系等问题仍未澄清。笔者不揣浅陋,拟对这些问题作一探讨,希有益于完善我国保险立法。一、保险受益权适用范围之争保险受益权究竟应适用于哪些险种之中,可谓仁智互见。依我国《保险法》第22条第三款之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言下之意,受益权亦即受益人依照人身保险合同享有的保险金

2、请求权。可见,《保险法》是将保险受益权与受益人严格定位于人身保险合同之中的,而与财产保险无涉。此种观点正是保险法、保险学中主流观点。揆其理由,杨仁寿先生解释云:“财产保险契约之性质,既在‘禁止得利’,则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受损害填补人不得因而得利,除被保险人之外,别无所谓受益人。被保险人即受益人,受益人即被保险人。要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属同一人,称之为自己利益保险。要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不属同一人,则称之为他人利益保险。享有赔偿请求权之人,除被保险人之外,并无另有受益人存在。”[1]另有学者在论述受益人、受益权存在意义时,主张受益

3、人制度仅于死亡保险中存在,而在生存保险中,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只能由被保险人享有,于被保险人之外并无受益人存在之必要。[2]但也有一部分学者就财产保险合同中可否存在受益权范畴之争执,持肯定观点。他们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如甲以自己的货物订立水险合同,而以丙为受益人,有何不可?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为第三者设定权利的行为,应该允许。”[3]笔者认为,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生存保险、死亡保险、生死两合保险)、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常有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事故发生之要件,因此,除被保险人之外,尚需有受益人存在之

4、必要,以免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无人受领保险合同上之利益——行使保险金赔付请求权,而与投保初衷相悖。此为受益人(受益权)制度由来之始因。因此,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之保险合同中存在受益权、受益人范畴,当无疑义。至于生存保险有无受益人、受益权范畴存在之必要,笔者持肯定见解。理由有三:其一,此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处分自己私权的行为且未损及任何第三方利益。而“在一个公正的社会中,个人自由权具有对其他价值——机会均等、一般福利、社群、家庭等价值——的优先性。”[4]法律无由禁止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基于内心真意而利他之私权处分行为。其二,尽管此时直接受害

5、人为被保险人,但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目的一般是为了当自己发生保险事故时能给受益人提供一份保障,所以此时的受益人多少亦有间接损失,可以说,这并没有根本违反生存保险合同之目的。其三,保险事故(即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发生后,大多数被保险人将因为身体欠佳而不便亲自行使请求权,此时由受益人行使请求权,当可减少交易成本——既可避免烦琐途径(如寻求代理),也可迅速得到补偿。而财产保险合同,亦断非毫无受益权范畴存在之余地。众所周知,受益权系专属于受益人之独立债权,其行使无须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同意,受益人亦于保险诉讼中具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基于受

6、益权之独特性,实践当中不乏有人以自己的财产投保,而指定其债权人为受益人。如此,一则可以减少资金流通环节,降低交易成本;二则可对特殊债权人予以特殊保护,免除保险金为其他债权人瓜分之虞。鉴于此,保险法毫无理由否定财险投保人转让自身权利于第三方行为之法律效力。综上,受益权实现的典型氛围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但也不能排除其于生存保险、财产保险存在之可能性与必要性。故建议我国《保险法》第22条第三款修改为:“受益人是指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或者依本法第六十四条享有法定受益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

7、可以为受益人。”二、保险受益权之定性分析保险实践中许多争执皆因误读保险受益权性质而致。笔者以为,保险受益权之法律性质可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界定:⒈保险受益权是综合性权利权利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非财产权和财产权。前者指与权利主体的人格、身份有不可分离关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后者指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可分为债权、物权及无体财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保险受益权,通说认为就是保险金请求权。[5]因受益人并非继承投保人地位之缘故,保险费返还请求权、责任准备金返还请求权及利益分配请求权等,原则上仍属于投保人,受益人不能享有。此外

8、,受益人既不得行使合同解除权,亦不得与保险人合意而使该保险合同消灭。而这其中“保险金请求权”显然为一经济性权利,并可与权利主体相分离(例如受益权之丧失、变更),因而,当为一财产权利。另一方面,保险受益权并非仅仅以保险金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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